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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闵行区征地养老人员门诊大病、住院医疗费实施减负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年3月24日
  • 索引号:SY130000622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25-03-24
  • 发文字号:闵人社规发〔2025〕4号
  • 发布日期:2025-03-2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状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本区其他征地养老管理单位:

现将《闵行区征地养老人员门诊大病、住院医疗费实施减负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闵行区医疗保障局

 

闵行区财政局

 

 2025年3月24

 

 

 

闵行区征地养老人员门诊大病、住院医疗费实施减负办法

 

为完善我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报销办法,保障征地养老人员的基本生活,对本区征地养老人员门诊大病、住院自负医疗费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实施医疗费减负,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区区、镇两级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二、适用范围

当年门诊大病、住院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其当年养老生活费20%以上的征地养老人员。

三、实施方式

由区、镇两级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

四、减负标准

符合减负条件的征地养老人员,按分段累进的办法减负。

当年门诊大病、住院自负医疗费累计超过当年养老生活费20%以上至5000元,减负4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减负50%;10000元以上的,减负60%。

五、实施要求

1.减负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操作时间为次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办理减负后再报销的上年度医疗费不再计入减负范围。

2.当年自负医疗费是指符合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中,按本区有关文件规定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其中包括分类自负。

3.征地养老人员在报销医疗费中被发现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当年减负资格,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六、其他

1. 本办法由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医疗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5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4月30日

2. 本办法在执行期间,国家、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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