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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开讲丨科长讲政策】部门取消不同意调岗,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吗?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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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助力企业精准把握政策红利、充分释放发展动能,闵行区人社局以助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为目标,特别推出"科长讲政策"系列视频专题。各科室科长将化身政策“讲解员”,凭借专业素养与丰富经验,深入浅出解读政策要点、操作流程。希望通过这一系列视频,打破政策信息壁垒,为企业提供看得懂、学得会、用得上的政策指南,在闵行这片发展热土上稳健前行,共同绘就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新画卷。



关于客观履行不能的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