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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闵行区2005年第四季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1日

各镇、街道、有关委办局、公司: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切实提高我区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沪监抽函(2005)第049号函的通知要求,4季度对我区PVC塑料窗、民用灯具、一次性食品包装用成型品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查,现将2005年第四季度本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行业和产品概况
    1)PVC塑料窗
    PVC塑料窗是继钢窗、铝合金窗后的第三代新型绿色环保型窗,它所用主型材均为双腔或多腔结构,设有排水腔、增强型钢腔、隔热腔等,具有良好的保温、隔声、防水及抗风压性能。PVC塑料窗常见的有推拉窗和平开窗两种。
近年来,由于铝合金建筑型材的迅猛发展,使得PVC塑料窗的产量有渐渐萎缩趋势。
    2)民用灯具
    可移式通用灯具是民用灯具中普遍使用的一种照明产品,其特点是灯具的工作位置在桌面或地面上,根据需要灯具可以连着电源方便地移动,而在使用过程中人易于触及灯具外表面的各个部位,灯具容易受外力作用而倾倒,灯具电源线容易受到外部应力,所以除了一般的安全要求以外,通常可移式通用灯具还应具有足够的平稳性、并设有导线应力消除装置、在人容易触及的灯具外表面不应过热。
    我国的照明灯具生产企业主要分布在广东和浙江。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不高是灯具行业的普遍状况。
    3)一次性食品包装用成型品
    一次性食品包装用成型品按其所用的材质可分为光-生物降解材料和生物降解材料。光-生物降解材料是在聚丙烯材料中加入50%以上的淀粉,10%的光热电催降剂,而聚烃类物质不足40%所制成。用这种材料制成的食品包装用成型品使用后,其中的淀粉数月内自然分解,余下的聚烃类物质在光、热、电催降剂作用下一年内可分解成水和二氧化碳,分解率可达100%。
    生物降解材料是在聚乙烯和聚苯乙烯材料中以助剂相配合,且混一定量的普通淀粉制成。这种食品包装用成型品丢弃后,在自然条件下被环境消纳可实现三级降解:一是被微生物吞噬降解;二是被低等动物、昆虫等吞食;三是受自氧化剂作用裂损、起层、脱落直至碎化、粉化、消失。
    二.抽查总体情况
    本季度共抽查了我区PVC塑料窗、民用灯具、一次性食品包装用成型品产品22批次,合格17批次,不合格5批次,合格率为77.27%。其中PVC塑料窗共抽查了15家生产企业的15批次产品,合格13批次,不合格2批次,抽样合格率为86.67%;民用灯具共抽查了2家生产企业的2批次产品,1批次产品判定为合格,1批次产品不合格,抽样合格率为50%;一次性食品包装用成型品共抽查了5家餐饮企业的5批次产品,合格3批次,不合格2批次,合格率为60%。
    三.检查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评价
    1)PVC塑料窗
    四季度我区PVC塑料窗监督抽查合格率为86.7%,与2004年第三季度PVC塑料窗产品100%合格率相比,合格率有所下降。本次抽查不合格主要项目为增强型钢的耐蚀性,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生产企业对抗风压强度、空气渗透性能、雨水渗漏性能等的质量都很重视,但对增强型钢的耐蚀性的质量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外购增强型钢把关不严,型钢购进后保管不当,造成材料表面锈蚀,故而造成增强型钢耐腐蚀性能达不到要求,造成了产品的不合格。增强型钢耐腐蚀性能标准要求中性盐雾试验48小时达到8级,此次抽查不合格的2家企业的PVC塑料窗中的增强型钢试验前已腐蚀,被判定为0级。
    2)民用灯具
    本季度对我区2户企业生产的民用可移式灯具企业进行了抽样检查,其中1户企业的产品不合格。本次抽查不合格主要项目为耐热、谐波电流。该产品不合格项目涉及到灯具中使用的绝缘材料和电子镇流器的质量,绝缘材料不能耐热、耐火造成灯具的耐热不合格,电子镇流器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造成灯具谐波电流不合格,导致灯具被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荧光灯具的特点,灯座使用的绝缘材料具有可塑性和可燃性,一般以电子镇流器作为控制装置,而这两类部件的一致性控制是荧光灯具质量的关键,不适宜的灯座绝缘材料将造成绝缘材料耐热耐火不符合标准规定,电子镇流器所用零部件参数不一致或随意的线路结构,将造成电子镇流器安全和电磁兼容不符合标准规定,而产品不合格多数是由于这两类部件质量不过关造成的。
    3)一次性食品包装用成型品
    本次抽查的一次性食品包装用成型品主要是一次性餐盒,抽取了5户餐饮企业使用的5批次产品,3批次产品合格,2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合格主要项目是蒸发残渣不合格。
蒸发残渣是反映一次性食品包装用成型品在使用过程中遇醋、酒、油等液体时析出残渣的可能性。蒸发残渣超标,说明此类产品在使用时,遇酒、醋、油等液体时会析出大量的残渣,人体过多吸收蒸发残渣有害人体健康。
    四、监督抽查后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我区4季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反映出的问题,以及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要求,对我区生产、经销不合格产品企业开展相应的后处理工作。
    1.对被判为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该产品的生产销售,自接到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限期三个月整改,收回市场上售出的同批次产品,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整改完成后,提出复查申请,待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和销售。
    2.对产品质量严重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企业,由我局执法科依法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3.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发现未作整改,未复查合格仍继续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论处,依法从严处理。对经营性使用产品的企业,一方面要求企业加强对其所购买产品的质量控制;另一方面追踪相关企业的情况,对不在我区内的相关企业,移送至其所辖地处理。
    4.加强对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对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获证企业,将增加对其进行证后监管的频次,帮助和督促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促使企业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根据4季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分析,部分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未严格按标准进行生产,对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及保管制度等控制不严,造成不合格。我们将对监督抽查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积极探索解决方法,进一步加大监督抽查和后处理的力度,切实提高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促使我区企业产品质量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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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