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1日
闵行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由于我区部分锅炉使用单位对锅炉水处理重要性重视不够,疏忽了对锅炉水处理的科学管理,导致锅炉结垢、爆管事故时有发生。这不仅提高了锅炉的运行成本,也直接威胁了锅炉的安全运行。为了确保我区锅炉的安全经济运行,防止和减少锅炉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锅炉使用单位的水处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GB1576-2001工业锅炉水质标准》及《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特通知如下: 一、锅炉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数量、参数、水源情况和水处理方式,配备专(兼)职水处理管理操作人员,并经培 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二、锅炉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参数和汽水品质的要求,对锅炉的原水、给水、锅水、回水的水质及蒸汽品质定期进行分析(小型锅炉一般为每8个小时分析一次,大于等于10吨/小时的锅炉可根据各单位的规定缩短水质监测间隔时间)。每次化验分析的时间、项目、数据及采取的相应措施,均应详细填写在水质分析记录表上。 三、锅炉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水处理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制度等)。 四、锅炉使用单位对备用或停用锅炉及水处理设备,必须做好保养工作,防止锅炉和水处理设备引起严重腐蚀及树脂中毒。 五、使用冷凝水回收的锅炉用户应对冷凝水进行合理的处理(如添加气相缓蚀剂等),确保冷凝水进锅炉前达到国标(GB1576-2001)的有关要求,即硬度≤0.03mmol/l,PH≥7,铁离子≤0.3mg/l,并到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以下简称特检所)备案。 六、锅炉使用单位的水质由特检所监督检测,并出具报告。锅炉使用单位每两个月应送一次水样(包括给水、水箱水、锅水等)至特检所进行监测,特检所每半年一次到锅炉用户单位抽样监测,以便了解锅炉用户的水处理管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和帮助解决。特检所对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不时向我局汇报。 七、锅炉使用单位水质分析用标准试剂应向有资质配制和销售的单位采购,并在试剂的有效期内使用(一般为三个月)。如果自己有能力配制标准试剂的,应定期送标准试剂至特检所进行标定监测(一般为每半年一次),无资质配制或未经标定的标准试剂不得用于锅炉水质分析。 八、锅炉使用单位若采用锅内加药调整锅炉水质的,所用药剂应向具备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并通过国家认可的生产销售商采购。使用单位应根据药剂的用途进行科学合理的使用,也可向区特检所水处理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咨询。 闵行区特检所水处理室咨询电话:64984816 联系人: 陈雪华; 闵行区水处理管理、操作人员培训考试站联系电话: 64886010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