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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在基层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0年6月11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高以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为重点的基层依法行政水平,为打造高品质营商环境示范区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中共闵行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和闵行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在基层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细则》,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闵行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闵行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61

 

关于进一步在基层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

实施细则

 

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构建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依法治区新任务新要求,根据《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本区基层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闵委办发〔202011号)和《闵行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闵府发〔201820号)文件要求,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进一步提高以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为重点的基层依法行政水平,为打造高品质营商环境示范区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 审查对象

本细则特指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以下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二、 审查标准

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四大类、18项禁止性标准。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三、 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四、 审查机制

(一) 增量审查流程

政策制定机关以自我审查的方式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制定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由起草科室自行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法制机构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对可能涉及公平竞争的内容一并进行审核。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政策措施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实施,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实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实施。

(二)存量清理工作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制定、谁清理”原则,根据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工作安排,定期(一般为每半年一次)或不定期清理、废除现行政策措施中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审查的各项规定和做法。清理工作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

五、 保障措施

(一)  建立联络员制度

政策制定机关应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政策措施的增量审核和存量清理工作,并按时将清理结果报送至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对于重大、疑难问题,确有需要的,可提请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专题研究。

(二)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根据需要,政策制定机关可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充分调动公职律师、法学专家、专业律所等法律资源,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审查,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后的政策措施进行定期评估,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开展定期清理等。

(三) 强化社会监督机制

积极依托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共同体、基层执法联系点等平台,探索在工业园区、商务园区等重点区域建立“法治哨点”等载体,广泛征集行业协会、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提升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政策制定机关应当核实有关情况。

(四) 完善考核督察机制

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将不定期对政策制定机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开展督察,发现存在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政策措施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纳入基层法治建设考核。

 

 

中共闵行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闵行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61


闵行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6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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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