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6年6月25日对上海鸿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91310112MA1GBKUC7R)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对该单位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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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鸿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的通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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