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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鸿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的通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年7月28日


我局于2026年6月25日对上海鸿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91310112MA1GBKUC7R)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对该单位违法行为予以通报批评。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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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