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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闵行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年5月6日
  • 索引号:SY185000627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行业监管
  • 发文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5-05-06
  • 发文字号:闵市监〔2025〕26号
  • 发布日期:2025-05-0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状态:

 

各市场监管所、区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区环境监测站: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促进本区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闵行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

 

(公开范围: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闵行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闵行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推动监管业务高效协同,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从业行为,持续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促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综合监管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制定闵行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综合监管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落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数字化建设等工作要求,以“高效管好一件事”为目标,进一步厘清各部门职责,构建更加完善的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更好推动监管数据共享共用,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精准有效监管,切实提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综合监管效能。

二、职责分工

(一)监管职责

区生态环境局和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对在本区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机构进行监管。其中,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对从事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的机构备案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1.区生态环境局重点监管事项包括:

1)应用于生态环境管理的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报告及相关数据、结果;

2)未按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

3)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2. 区市场监管局重点监管事项包括:

1)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或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2)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3)违反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

4)未按照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二)监管内容

区生态环境局和区市场监管局应在各自市级部门指导之下,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联合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联动机制。

1.事前监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管局对依告知承诺作出准予资质认定决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后续监管;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的机构是否经备案进行监督管理。

2.事中监管: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本市涉企检查要求,共同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保持情况,以及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和监测报告质量等。两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自行或者联合组织开展定期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处理等其他监管活动。

3.事后监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资质认定及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各自领域法律法规和监管职责进行行政处罚,并依法公开处罚信息。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协调机制,健全“联合发文、联合检查、联合研判、联合通报、联合惩戒”的协同工作机制,及时做好监管信息交互推送,形成高效协同、齐抓共管、上下联动、同向发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源头监管

因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被市市场监管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或被撤销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在不得申请资质认定期限内,区市场监管局应对机构是否在未取得资质认定情况下从事环境检测服务活动的行为加强监管。

(三)优化监管手势

加大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持续强化分级分类监管。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优化“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统筹能力验证、比对核查、投诉处理、报告核查等方式,拓展日常监管覆盖范围。

(四)规范问题处置

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在建立健全本部门线索分办、转办和查处工作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跨部门监管职责的问题闭环,及时转送并协同开展调查,动态通报调查处理进度和情况,提高综合执法工作实效。

(五)加强联合惩戒

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后,应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或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将相关处罚信息归集至机构主体名下,不断强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检验检测监管格局。

(六)完善信息共享

在日常监管中,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水务、交通等部门应每年定期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纳入双随机检查工作的承担行政执法和政府委托生态环境监测项目的机构名单。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应及时处置农业农村、规划资源、水务、交通等部门移送的机构违法行为线索。对给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时做好与农业农村、规划资源、水务、交通等部门信息共享,各部门依法限制机构承担行政执法和政府委托检测业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综合监管工作,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做到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充分发挥综合监管合力。

(二)加强协同联动

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要积极探索构建辖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综合监管体系,推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综合监管工作有效落实,形成横向协同、上下联动、同步推进的工作局面。

(三)强化科技赋能

以信息化赋能精准监管,积极用好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不断提升风险发现和防范能力水平,形成对环境监测数据、报告的统一化、规范化管理,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出具报告的质量监管。

(四)做好宣传总结

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要注重做好宣传推广和经验总结,形成特色亮点、典型案例,更好回应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关心关切,满足对生态环境的美好需求。

 

 

 

 

 

 

 

 

 

 

 

 

抄送: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资源局、区水务局、区交通委。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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