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场监管所,特种设备监管所,区局各有关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工作,现将《闵行区市场监管系统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0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月21日印发 闵行区市场监管系统燃气安全 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上海市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沪安委会〔2021〕21号),以及《上海市市场监管系统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沪市监特种〔2022〕27号)文件精神,为防范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加强本区市场监管系统燃气安全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燃气事故,根据本区市场监管特点和实际情况,结合《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城镇燃气是生产生活中的基础性能源,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重要保障。燃气安全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稳定发展大局。各市场监管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燃气安全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紧迫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2021年以来对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批示要求,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问题,重点加强燃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瓶等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以及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有关配件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履行好市场监管相关职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燃气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着力落实燃气管道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夯实强化属地监管和法定检验工作 各市场监管所,特种设备监管所(以下简称“各单位”)和在本区开展燃气管道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各检验机构”)要充分吸取“6.13”湖北十堰燃气管道爆炸事故经验教训,结合《闵行区压力管道普查治理工作方案(2021—2022)》和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要求,夯实强化燃气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和法定检验工作。 1.要重点压实燃气管道使用单位主体责任。督促各燃气管道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健全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排查设备底数(含调压站内的管道及压力容器),落实燃气管道日常巡检制度。各使用单位的燃气管道必须依法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后,方可投入运行。同时,按要求做好在用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工作,坚决杜绝未经法定检验的燃气管道运行。要按照《上海市闵行区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推进工作方案(2019—2022)》要求,切实做好本单位燃气管道双重预防工作。 2.要强化法定检验职责。各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新安装燃气管道监督检验和在用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切实做到“应检必检、应检尽检”,确保燃气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100%,坚决杜绝超期未检情况的发生。同时,要提升燃气管道检验质量,持续加强埋地管道检验技术探索,开展专项风险研究,帮助使用单位及时发现和解决燃气管道使用中发生的缺陷及隐患。对于检验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及违法情况,应及时通报安全监管部门。 3.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各单位要按照《闵行区压力管道普查治理工作方案(2021—2022)》要求,对区内使用单位的燃气管道进行全面排摸和隐患排查治理,摸清区内在用燃气管道及燃气管道施工工程底数,切实做好属地监管工作。要督促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单位依法做好施工告知并接受安装监督检验,使用单位做好在用燃气管道定期检验工作。督促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切实履行燃气管道安全管理职责,从严管控燃气管道施工质量和日常管理,切实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此外,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对使用单位定期开展燃气管道安全管理评价工作。(区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牵头,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各项工作均需要各单位负责,不再单独列出) (二)全面排查整治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充装、检验单位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 各单位应按照本次专项整治的精神,结合《关于印发〈闵行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21—2022)〉的通知》(闵建管联[2021]9号)的要求开展专项整治和执法查处工作: 1.组织对区内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检验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各单位要督促区内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全面建立落实风险分类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加强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推动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责任保险试点,检查充装单位是否存在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翻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气瓶或者已判废未去功能化的气瓶等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充装信息系统并做好气瓶充装记录;是否存在使用未按依法办理使用登记、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检查检验单位是否存在翻新气瓶、对判废气瓶未去功能化处理等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的充装单位和检验单位。 2.组织开展“铁拳”行动“回头看”,切实巩固上一年度工作成果。各单位要持续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严查充装非自有产权、翻新、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或者已判废未去功能化的气瓶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气瓶制造单位、充装单位、检验单位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区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牵头) (三)加大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要组织开展生产和流通领域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家用燃气灶具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发布抽查结果。要对区内现有燃气器具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点加大排查力度,落实监督抽查不合格后处理,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及配件。各单位要加强对家用燃气器具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家用燃气器具等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要督促相关网络交易平台对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相关商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认真排查,做好涉及网络交易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的相关整治工作。要对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须经型式批准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以及本区燃气表制造企业,组织开展全覆盖现场检查,依法查处未经型式批准制造、销售计量器具新产品等违法行为。要进一步落实供气企业主体责任,依法做好燃气表强制检定和到期轮换工作。(区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网络交易监管科、计量监管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度安排 从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1月) 各单位、各部门、各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工作部署,全面启动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要结合实际,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和责任部门,对排查整治任务作出具体安排。 (二)排查摸底阶段(2022年2月—2022年3月) 各单位、各部门和各检验机构要对本区燃气相关企业、燃气安全运行情况等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全面摸清本区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总体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建立健全相关台账清单,做到底数清、任务明、措施实。 (三)整治攻坚阶段(2022年4月—2022年10月) 各单位、各部门和各检验机构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开展整治攻坚行动,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要限时整改落实,并形成工作闭环。要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动态更新问题隐患清单,挂图作战、系统治理、整体推进,并通过督导检查、明查暗访、联合执法、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手段方法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10月—2022年12月) 要巩固排查整治工作成果,并结合《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认真总结排查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各单位、各部门和各检验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燃气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采取有针对性、务实管用的工作措施,对排查整治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二)突出工作重点,认真部署推进 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依据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全力配合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好监管职责,强化责任担当,深入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三)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消除隐患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并依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旦发现隐患应督促使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必要时应将重大隐患上报区政府进行挂牌督办 各单位、各部门应于2022年2月14日、5月16日、8月15日、11月14日前上报本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执法案例和《公用燃气管道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以及《液化石油气瓶排查整治相关信息统计表》(附件2)。 附件:1.公用燃气管道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2.液化石油气瓶排查整治相关信息统计表 附件1 公用燃气管道排查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 一、辖区内公用燃气管道基本情况(可加附页) | | 序号 | 公用燃气管道使用单位 | 辖区内公用燃气管道 (GB1级)长度(km) | 检验有效期内 公用燃气管道(GB1级)长度(km) | | 1 | | | | | 2 | | | | | 二、辖区内公用燃气管道(GB1级)施工工程情况(可加附页) | | 序号 | 施工单位名称 | 已办理施工告知 工程数(个) | 须申请法定监督 检验工程数(个) | 已申请法定监督 检验工程数(个) | 已取得监督检验报告工程数(个) | | 1 | | | | | | | 2 | | | | | | | 二、日常监管情况 | | 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 (人次) | 检查使用单位/ 施工工程 | (次) | 发现安全隐患 总数 | (起) | | 下达监察指令书 | (份) | 立案数量 | (件) | 罚款金额 | (万元) | | 三、未完成整改的隐患情况统计(可加附页) | | 序号 | 隐患种类 | 隐患描述 | 企业名称 | 未整改原因 | 采取措施 | | 1 | | | | | | | 2 | | | | | | | 其他情况 补充说明 | | | | | | | | | | | | | | 注:1.施工工程情况中,已办理施工告知工程数、须申请法定监督检验工程数、已申请法定监督检验工程数、已取得监督检验报告工程数均填写2022年1月1日起的累计数据,监督检验申请情况仅涉及2022年1月1日之后办理施工告知的公用燃气管道(GB1级)的安装、改造、维修项目。 2.“须申请法定监督检验的工程”指按《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须进行监督检验的公用燃气管道施工(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工程。 附件2 液化石油气瓶排查整治相关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 | 序号 | 项 目 | | | 1 |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数量/家 | | | 2 | 已检查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数量/家 | | | 3 | 立案查处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数量/家及处罚金额 | | | 4 | 立案查处的液化石油气瓶检验站数量/家及处罚金额 | | | 5 | 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登记单位数量(已发放使用登记证单位数量) | | | 6 | 开展安全评估钢瓶数量 | | | 7 | 报废钢瓶数量(检验不合格) | | | 8 | 报废钢瓶数量(到期报废) | | | 9 | 双预防制度建设和系统注册单位数 | | | 10 | 双预防系统隐患排查数 | | | 11 | 专项执法人次数 | | | 12 | 联合执法人次数 | | | 13 | 隐患发现数/整改数 | | | 14 | 隐患未整改数/隐患名称/未整改原因/采取措施 | | | 15 | 开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数 | | 注:上述数据为2021年7月1日开始,截至当月填报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