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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闵行区消费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运作工作规范》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年5月8日

 

 

闵行区司法局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闵市监〔201843

 

 

关于印发《闵行区消费纠纷联合人民调解

工作室建设、运作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司法所、市场监督管理所:

现将《闵行区消费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运作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闵行区司法局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52   

闵行区消费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工作室

建设、运作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消费纠纷联动调解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意见》(沪司发〔201785号)有关推动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形成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相互衔接的消费纠纷调解机制的工作要求,结合闵行区实际情况,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据本规范,主动与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的综治、司法等部门加强协作,积极发挥人民调解主动调解的优势,及时介入消费纠纷调处,把该项工作做在行政调解、仲裁、诉讼前,推动消费纠纷处理在一线、解决在基层、化解在源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消费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调解消费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设置标准

第四条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办公用房内设置“消费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工作室”(以下简称“人民调解室”),内部办公设施、器材配置及装饰应经济实用,避免奢华浪费。相关物品摆设布局应合理有序,整洁舒适,保持良好的办公环境。

(一)硬件标识。门口醒目处悬挂区局统一制发的“消费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工作室”标牌。墙上醒目位置悬挂市场监管和人民调解徽章,徽章两侧张贴“依法调解”和“理性维权”字样。调解桌上放置“投诉方”、“被诉方”、“调解员”的席卡。

(二)电子设备。室内应当安装可覆盖区域内外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的电子监控设备,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声像监控区域”标示牌。为人民调解员配置录音电话、电脑、打印机等电子设备。

(三)墙挂内容。室内应上墙公示4块版面(1、工作流程图;2、市场监管所调解干部、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3、消费纠纷调解规定;4、人员一览表)。

(四)基础台帐。消费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工作室应使用区局印制的《消费纠纷受理登记表》、《回访记录》台帐,用于人民调解员记录调处的各类消费纠纷情况。

第五条  “人民调解室”要配备至少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具体人员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负责落实。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12名专(兼)职干部协同、指导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第四章  纠纷分类

第六条  消费纠纷根据难易程度、情节复杂程度可分为:

(一)简单类:指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证据充分,能够判断双方责任并快速处理的消费纠纷。

(二)疑难复杂类:指情节复杂、短时间内难以调查清楚、涉及争议标的较大的消费纠纷。

(三)重点关注类:指涉及人数较多,金额较大,极易引发个人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消费纠纷。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所专(兼)职调解干部主要职责

(一)对上级转派、自接等渠道的投诉进行初步核实,确定本辖区有管辖权,并属于市场监管职责;

(二)引导消费者到“人民调解室”进行人民调解;

(三)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将投交由“人民调解室”进行人民调解,并将相关材料移交至“人民调解室”;

(四)协同、指导人民调解员开展消费纠纷调解工作,针对调解难度较大的纠纷,为人民调解员提供必要的支持;

(五)对“重点关注”类消费纠纷,要全程参与调解工作、掌握详细情况,并及时报告辖区政府和区局相关科室;

(六)对调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开展调查。

第八条  人民调解员主要职责

(一)受理、调解市场监督管理所交由人民调解,或消费者自愿申请人民调解的消费纠纷;

(二)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并制作调解文书等材料;

(三)对于调解完成的消费纠纷,定期开展回访,并做好记录;

(四)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对调解不成或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告知并帮助当事人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五)在调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及时交由市场监督管理所处理;

(六)通过调解工作,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七)协助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其它行政调解工作;

(八)做好消费纠纷的受理登记、报表统计、卷宗归档等工作。

第六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程序衔接。对符合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条件的投诉,“人民调解室”在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受理时限(7个工作日)内可先行介入、主动调解。

市场监督管理所根据“人民调解室”主动调解的情况作出投诉是否受理、终止处理等决定:

(一)7个工作日内,调解成功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所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7个工作日内,调解不成功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所应作出受理的决定,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行政调解过程中的投诉,如消费者申请人民调解,市场监督管理所应对投诉作出终止处理的决定。

第十条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人民调解员可依据消费者申请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制作《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并记录《消费纠纷受理登记表》台帐。消费者无法现场确认《人民调解申请书》的,可用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其它方式进行远程确认,并保留证据。

第十一条  调查事实。人民调解员根据消费争议,可先期或在调解当天开展调查工作,收集消费争议的证据材料,并将调查情况记入《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第十二条  消费纠纷调解

(一)现场调解。人民调解员在事实调查结束后,与消费者和经营者约定时间在“人民调解室”开展现场调解。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时,应制作《人民调解记录》;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

(二)非现场调解。由于当事人无法到“人民调解室”进行现场调解的,人民调解员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其它方式进行调解,制作《人民调解记录》;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的,应制作《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第十三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消费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十五条  调解时限。自受理之日起,“简单类”消费纠纷在30日内调解终结,“疑难复杂类”、“重点关注类”消费纠纷可在60日内调解终结。

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跟踪回访。已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员应进行跟进回访,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义务,并做好回访记录。

第十七条  调解文书。行政调解文书参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通用文书样式》;人民调解文书参照《人民调解文书格式》。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闵行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抄送: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基层工作处、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5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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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