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所队: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闵行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闵府办发﹝2018﹞81号)以及其他有关办理工作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各部门严格依照本制度办理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9日
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修订后的<闵行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闵府办发﹝2018﹞81号)以及其他有关办理工作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 总体要求 办理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是我局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全局各部门应当对依法认真办理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高度重视,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市、本区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的民主权利。 二、 办理机构和职责 (一) 局办公室归口管理本局办理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工作(以下简称“办理工作”),负责对承办部门办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办、检查和考核,对需要重点办理的意见提案,局办公室可列入督办事项报局领导阅批,或建议列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二) 区局实行“主要领导亲自审核把关、分管领导全程跟踪督办,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推进,职能科室具体推进落实”的办理工作原则。 (三) 区局各科室、所队等为办理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办公室原则上根据业务内容、所属辖区等有利于解决代表和委员所提出的建议或问题的客观情况进行分派,属于单一性内容的,由主管业务科室办理;涉及多方面内容的原则上主办科室和协办科室配合办理,涉及问题地域性较强的,由相关业务科室指导所在辖区市场所办理。个别职责交叉、对承办部门有异议的,由局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后,指定承办部门。 (四) 涉及到承办部门合并、撤销或部门职能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工作职责的部门自然承接办理任务。 三、 办理、面商和答复 (一) 各承办部门结合业务工作,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前提,以务求实效为目的。对意见提案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因客观条件所限,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纳入计划逐步解决;因现行法律法规不允许或受其他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应当充分、如实说明情况。所有“留作参考”件,需报局主要领导阅批同意,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可归并研究处理,但需分别书面答复。办理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二) 面商是办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在办理周期中要加强与提出人的联系,做到办理前必沟通、办理中多调研、办理后交流征询机制;对“正在解决”件每季度至少要与提出人反馈一次办理进展,对“计划解决”件每半年至少要向提出人通报一次办理进度;重要时间节点及时沟通反馈,提倡面对面沟通协商,借助信息化手段强化网络沟通,及时回应提出人诉求,充分听取提出人的意见。 面商工作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 面商一般在局办公室派发意见提案至各承办部门后,正式答复前进行。 2. 首次面商必须由业务分管领导带队进行,如遇重要级别极高、社会影响极大的意见提案,经承办部门提出申请,局办公室请示局主要领导后,可由局主要领导带队进行。 3. 首次面商必须在接受意见提案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承办部门需详细了解提出人提出该意见提案的背景、意图和相关要求、建议,征询办理意见。面商一般应当面对面沟通,但经提出人明确同意的,可以以电话、网络等形式进行。 4. 承办部门要根据面商情况,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分析办理工作方案和措施,原则上,应当与提出人取得基本一致的意见后,本着解决问题的宗旨拟写正式答复意见。 (三) 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形成复文,办理复文要提高针对性,开诚布公,直奔主题,避免以工作情况介绍代替答复,并注重向提出人反馈其所提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和所提问题的推动解决情况。 办理复文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详见附件),由业务分管领导审核阅批后答复。办理复文首页右上角应当注明办理结果。代表书面意见办理结果分为4个类别,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分为3个类别,具体按以下要求实事求是地界定: 1. 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得到提出人认可已基本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部门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积极采纳的,标为“已经解决”(人大代表意见)或“解决或采纳”(政协委员提案)。 2. 所提问题从交办之日起1-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部门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工作计划,并明确答复办理时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标为“正在解决”或“计划解决”(人大代表意见)、“列入计划拟解决”(政协委员提案)。 3. 所提问题确实不能解决的,或因目前条件限制以及其他原因从交办之日起3年内难以解决,而所提意见和建议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标为“留作参考”。因代表委员提出的内容不符合代表书面意见或政协提案要求的,经由局办公室报区府办,与区人大代表工位、政协提案委协商后退回。 4. 承办部门要及时将办理复文经分管领导审核阅批后反馈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同步录入网上办理信息系统。 (四) 由我局主办的意见提案,承办部门原则上应当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形成复文经业务分管领导阅批同意,并经与提出人面商,内容得到提出人认可后反馈局办公室。由我局会办的意见,承办部门应当于2个月内形成复文经业务分管领导阅批,并经与本提案意见的主办部门协商,内容得到主办部门认可后反馈局办公室。因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主办单位确实不能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及提出人同意后,提前向局办公室说明情况,由局办公室报区府办同意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个月。 四、 复查、跟踪、督查和归档 (一) 局办公室收到办理任务后,应当认真核对、逐件登记,建立办理工作台账,按照“一案一册”要求,第一时间做好办理件的材料立卷工作,将每一件办理件从接收到办理流程中的文案进行整理、归档。办理完毕后,局办公室应当对照工作台帐,组织办理工作自查,确保不遗漏办理任务。 (二) 对收到提出人对办理结果或办理态度正式反馈不满意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提出人,争取提出人的同意。实在无法解决的,要再次向提出人详细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三) 对于重要意见提案,承办部门至少每季度向局领导汇报一次办理工作情况。办公室应当抓好跟踪督办,及时通报办理情况。 (四) 承办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1月10日前,将本部门办理结束的意见提案相关的记录和答复书面内容按照《市场监管局内部工作流程表格》(详见附件)整理后交办公室。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两会办理工作文案
附件: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两会办理工作文案
目 录
1、办理单位内部工作流程图 2、书面意见/提案登记单 3、面商记录 4、答复延期申请 5、答复意见(稿)文稿格式 6、会办意见(稿)文稿格式 7、结案(进度)报告(稿)文稿格式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区 届人大 次会议(表1-1) 代表书面意见情况登记表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区政协 届 次会议(表1-2) 提案情况登记表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两会办理面商记录(表2) 日期: 年 月 日
承办科室: 承办人员: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两会办理答复延期申请(表3)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两会办理答复意见(稿)(表4) 意见或提案号:
对区 届人大 次会议 第 号代表书面意见的答复 或 对区政协 届 次会议 第 号提案的答复 办理结果: 公开属性: ***代表或委员(或党派、团体、区政协专委会名称): 你(们)提出的“关于*****”的书面意见或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
(承办单位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电话:
说明:承办部门在答复文稿的右上角注明办理结果的具体分类(人大代表意见办理结果分为四类:已经解决、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留作参考。政协委员提案分为三类:解决或采纳、列入计划拟解决、留作参考。)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两会办理会办意见(稿)(表5) 意见或提案号:
对区 届人大 次会议 第 号代表书面意见的会办意见 或 对区政协 届 次会议 第 号提案的会办意见 办理结果: 公开属性: ****(主办单位名称): ***代表或委员(或党派、团体、区政协专委会名称)提出的“关于*****”的书面意见或提案收悉,现将会办意见告知如下: ********************************************************************。
(会办单位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会办单位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电话: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两会办理结案(进度)报告(稿)(表6) 意见或提案号:
对区 届人大 次会议 第 号代表书面意见的结案(进度)报告 或 对区政协 届 次会议 第 号提案的结案(进度)报告 办理结果: ***代表或委员(或党派、团体、区政协专委会名称): 你(们)提出的“关于*****”的书面意见或提案收悉,现将结案(进度)情况告知如下: ********************************************************************。
(承办单位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承办单位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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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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