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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智慧监管云中心标准化管理手册》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0年6月15日

 

 

各科室、所队:

现将《智慧监管云中心标准化管理手册》印发各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529   

 

 

 

 

 

 

 

 

 

 

 

 

 

 

 

 

智慧监管云中心标准化管理手册


前 言

 

智慧监管云中心标准化管理手册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第 1 部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则;

——第 2 部分:行政执法网格化管理制度;

——第 3 部分:行政执法装备管理办法。

本手册由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归口

本手册起草单位: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手册主要起草人:云中心项目组


总则

 

为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基层综合执法能力,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市场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及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本标准手册适用于在闵行区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活动。


 

智慧监管云中心标准化管理手册

1 部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则

 

1、原则

1.1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记录的及时、完整、规范。

1.2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基于云中心系统产生的电子记录以及相关书面记录。其中,电子记录包括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和操作云中心系统生成的电子数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则的应用必不可少,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版) 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 9 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

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实施细则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手册第1部分。

3.1       市场监管执法机构

市场监管执法机构,是指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下属各基层派出机构。基层派出机构包括综合执法大队、特种所、食品所、药品所、价格所以及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市场监督管理所。

3.2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基于云中心系统,对行政许可场地核查、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执 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3.3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具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基于云中心系统,运用执法记录设备,对行政许可场地核查、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记录方式包括电子记录和书面记录。

电子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活动中基于云中心系统使用,以数字化形式在云中心系统、执法记录设备中存储、传输、处理的电子数据。电子记录包括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和操作云中心系统生成的电子数据。

书面记录是指云中心系统使用过程中同时生成的各类书面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3.4       行政许可场地核查

执法人员根据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场地核查要求对行政相对人经营场所内外环境、设施设备等配备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3.5       双随机检查

市场监管执法机构依据法定监督检查职权,按照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原则,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开展具体行政检查。

4、行政执法记录要求

4.1       现场核查记录规则

4.1.1      现场核查记录通用规则

4.1.1.1      现场核查职责

现场核查人员根据核查要求对被核查对象进行现场核查,包括场所内外环境、设施设备配置等需要核查的内容,应根据被核查人申请证照的现场规范要求采取逐项核查并进行影像记录的方法。

4.1.1.2      现场核查部门

区市场监管局注册科和市场监管所负责各类型现场核查。

4.1.1.3      现场核查装备

现场核查人员应配备现场核查装备,包括但不限于执法记录仪、手机移动终端、摄像机、照相机和打印机。

4.1.2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规则

4.1.2.1      现场核查人员

4.1.2.1.1      市场监管局注册许可科人员负责现场核查食品流通含即食食品制售的商超、自动售货等、大型餐饮、500 人以上就餐食堂等。

4.1.2.1.2      市场监管所人员负责食品流通除注册科核查项目、中小型餐饮、500 人以下就餐食堂等。

4.1.2.1.3      现场核查时应由 2 名以上包括 2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4.1.2.2      启动现场核查

1)                    注册许可窗口工作人员将需现场核查的申请人登记信息录云中心,生成现场核查任务并派发给场地核查组。

2)                   现场核查人员在收到现场核查任务起的5 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联系,通知申请人现场核查时间和事项,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备查材料,如营业执照、图纸、房产资料等,并且要求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3)                    检查人员在实施实地核查前,应当准备执法记录仪以及现场核查表、笔录等文书,检查过程应当进行电子记录和必要的书面记录。亦可根据需求查询申请人工商登记备案信息及有关行政处罚信息,核对相关信息是否一致。

4.1.2.3      组织实施

4.1.2.3.1      开始

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时,应佩戴执法记录仪,在开始核查时打开执法记录仪,向被核查对象出示执法证并说明:我们是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你要求申请证照的许可要求,对你经营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管理体系等进行现场核查。

4.1.2.3.2      核查

现场核查人员根据移动执法终端中的核查任务要求,按照现场核查规范对场所外部、场所内部进行逐一核查,并全程通过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记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周边污染源情况;

2)       现场环境和布局情况;

3)       主要设施设备(如专间、洗碗机、油水分离器等);

4)       不符合核查标准需要整改的内容;

5)       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4.1.2.3.3      检查结果处理

现场核查人员完成现场核查后,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判定核查结果为合格或者需整改后复查,并告知被核查人,有需要的可出具笔录、核查表等文书。

4.1.2.3.3.1      如现场条件符合发证要求的,向被核查对象说明:好,经过现场勘查,现场设施设备布局流程符合 xx 经营业态 xx 经营项目的许可条件(根据实际申请事项,本次核查结论为合格,请您准备好告知单上的所有材料至窗口办理相关许可证

现场核查人员需在核查结束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将与现场一致的平面图、现场核查表或者现场核查笔录、面积表等拍照,连同能反映整体布局和设施设备的全程视频上传至移动执法终端。

4.1.2.3.3.2      如现场核查条件需要整改的,向被核查对象说明:本次核查已结束,根据你申请的许可事项,目前现场存在以下问题:123,请您尽快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再次前来现场核查。并出具写明整改内容的现场核查笔录。执法人员于核查结束当日将需整改内容的照片或视频上传至移动执法终端。

4.1.3      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规则

4.1.3.1      启动现场检查

1) 云中心自动从区县监管机构行政审批综合业务管理平台获取现场核查任务。

2) 许可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组成核查组,核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及组员分别由云中心平台从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名单中随机产生。

3) 云中心在现场核查任务建立同时,应自动按管辖要求向负责对申请人实施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市场督管理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发起陪同核查任务。对应部门应当派出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工作。

4.1.3.2      组织实施

1) 核查组应当召开首次会议,由核查组长向申请人介绍核查目的、依据、内容、工作程序、核查人员及工作安排等内容。

2) 核查组应当依据《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所列核查项目,针对申请事项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法实施现场核查。必要时,核查组可以对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3) 核查组长应当召集核查人员对各自负责的核查项目的评分意见共同研究,汇总核查情况,形成初步核查意见,并与申请人进行沟通。

4) 核查组对核查情况和申请人的反馈意见进行会商后,应当根据不同食品类别的现场核查情况分别进行评分判定,并汇总评分结果, 形成核查结论,填写《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

5) 核查组应当召开末次会议,由核查组长宣布核查结论,组织核查人员及申请人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

6)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注明情况。观察员应当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7) 书面记录应保存《现场核查首末次会议签到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报告》、《现场核查通知书》、《送达回执》等的纸质文件。

8) 声像记录为在实施现场核查过程中,核查组现场核查中扣分项涉及的实际情况。还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a) 生产场所及其周边环境;

b) 生产场所功能布局和主要生产设施设备;

c) 生产场所内可能影响核查结果的物料和物品;

d) 现场核查记录及申请人确认签字的情况;

e) 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4.1.3.3      检查结果处理

1) 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组应将相关核查过程、结果信息进行记录,通过 App 打印后企业签章确认。并将《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核查材料清单》所列的许可相关材料上报审查部门。

2) 若现场核查结果为通过需整改的,该现场核查任务完成,同时在日常监管部门检查任务中新增整改核查,由日常监管部门在限期内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通过市场监管执法移动终端记录的信息上传并保存于云中心服务器,保存时限为五年。

3) 双随机抽查全过程记录的声像记录其保存期限与云中心平台其它数据保存期限保持一致。

4.2       行政检查记录规则

4.2.1      双随机检查记录规则

4.2.1.1      适用情形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除根据大数据分析、投诉举报以及其他部门或上级部门转办交办获得的信息和线索,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市场主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以外,对其余市场主体开展双随机检查。

4.2.1.2      人员选派

业务科室按照谁组织,谁抽取,谁负责的原则,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实施双随机检查,可以灵活选择在全局范围内开展全员随机,或在若干基层所范围内开展局部随机,或在单一基层所开展所内随机,或在基层所之间开展交叉随机。

4.2.1.3      检查方案公示

业务科室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已经批准的随机检查工作方案和随机确定的市场主体名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上向社会公示。

4.2.1.4      实施检查

双随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佩戴执法记录仪对检查情况进行全过程无间断声像记录,声像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检查的地点、现场环境,例如:门牌号码、店招名称;

2)    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3)    检查对象到场及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4)    对检查事项实施检查的情况;

5)    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确认的情况;

6)    需要记录的其他情况。

4.2.1.5      检查结果记录和送达

检查人员应在云中心系统中对双随机检查事项予以电子记录,并由云中心系统自动判定检查结果,生成检查结果告知书。检查人员应使用便携式热敏打印机现场打印检查结果告知书,进行直接送达。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应使用其他送达方式及时送达。

4.2.1.6      检查结果公示

在完成市场主体的双随机检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将检查结果录入,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海上向社会公示。对已经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双随机检查。

4.2.2      专项检查记录规则

4.2.2.1      适用情形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科室及上级部门基于信用管理、风险管理的分类监管机制,根据业务及辖区情况明确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制定专项检查方案。方案制定中参考大数据分析、投诉举报信 息、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其他部门转办交办获得的信息和线索。

4.2.2.2      专项检查任务发起

由业务科室根据上级的专项检查方案或者年度专项检查计划在云中心创建专项检查任务项,业务科室需向云中心提供本次专项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存档,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检查人员组成等。

4.2.2.3      人员选派

在云中心创建专项检查任务项时,专项检查发起业务科室可以选择参与此次专项检查的人员,也可以指派实施此次专项检查的单位指定专项检查人员。

4.2.2.4      实施检查

实施专项检查时,检查人员应佩戴执法记录仪对检查情况进行全过程无间断声像记录,声像记录应包含以下内容:

1)    检查的地点、现场环境,例如:门牌号码、店招名称;

2)    检查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3)    检查对象到场及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4)    对检查事项实施检查的情况;

5)    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确认的情况;

6)    需要记录的其他情况。

4.2.2.5      检查结果记录

检查人员完成检查后,通过云移动执法终端记录检查结果,当场将检查结果打印并告知被检查人。

4.2.2.6      检查任务完成

检查任务完成后由经办人通过移动执法终端录入相关检查信息并存入云中心数据库备查。

4.2.3       行政处罚检查记录规则

4.2.3.1      现场检查及线索核查

1)                  现场检查及线索核查指除双随机、专项任务等常规日常检查工作以外,针对特定对象所开展的定向检查工作。

2)                  线索来源可分监督检查(含抽样、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其他等。

3)                  由现场检查及线索核查所产生的调查资料需以电子版形式保存在云中心服务器中。

4)                  现场检查及线索核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参照《行政执法装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佩戴及携带执法设备。

5)                  使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

6)                  现场检查及线索核查时,使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应当重点记录以下内容:

a)  执法现场环境;

b)  当事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c)  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 证据;

d)  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e)  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7)                  进行现场检查及线索核查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各执法部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以书面记录和声像纪录方式同时进行记录。

4.2.3.2       案件调查

4.2.3.2.1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所产生的调查资料需以电子版形式保存在云中心服务器中。

4.2.3.2.2       案件调查过程中,涉及以下行政行为的,需按要求进行记录:

4.2.3.2.3       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先行登记保存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自先行登记保存开始,至先行登记保存结束时停止。声像记录的主要内容 包括:

1) 先行登记保存的所有涉案物品;

2) 开具先行登记保存文书及财务清单的全过程;

3) 当事人签字、盖章全过程;

4) 所开具文书内容;

5) 行政执法人员需口述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内容;

6) 其他需要声像记录的情况。

4.2.3.2.4       进行抽样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抽样取证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自抽样开始,至抽样结束时停止。声像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抽样时间、地点、人员;

2) 现场陪同参与抽样人员、工作单位、职务;

3) 被抽样现场状况;

4) 被抽样物品详貌;

5) 填写抽样文书全过程;

6) 当事人签收文书全过程;

7) 行政执法人员需口述抽样物品数量及内容;

8) 抽样物品封存情况;

9) 其他需要声像记录的情况。

4.2.3.2.5       进行文书送达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送达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自送达开始, 至送达结束时停止。声像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送达时间、地点、人员;

2) 送达文书内容;

3) 送达文书签收人员身份信息;

4) 直接送达签收全过程;

5) 留置送达全过程;

6) 其他需要声像记录的情况。

4.2.3.2.6       进行销毁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销毁环节进行不间断记录,自销毁开始,至销 毁结束时停止。声像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1)       销毁时间、销毁地点、销毁人员;

2)       参与监督或见证销毁过程人员(如有);

3)       销毁物清单及数量;

4)       销毁全过程;

5)       其他需要声像记录的情况。

4.3       行政强制措施记录规则

4.3.1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记录规则

4.3.1.1       办案机构在行政检查过程中,认为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应当进行电子记录。电子记录包括全过程记录和声像取证。

4.3.1.2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全过程记录规则

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应佩戴执法记录仪对实施过程进行不间断声像记录,记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实施强制措施的时间和地点;

2) 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3) 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4) 宣读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

5)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6) 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7) 其他需要不间断声像记录的情况。

4.3.1.3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声像取证规则

声像取证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各类声像采集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摄像机、照相机等设备进行调查取证的行为。

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应当对实施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和财物应进行声像取证。

4.3.1.4.       现场笔录记录规则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通过云中心执法终端制作现场笔录作为电子记录,载明下列事项:

1)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时间、地点;

2)    当事人、实施人员、其他人员的到场情况;

3)    告知当事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救济途径等情况;

4)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结果;

5)    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见证人意见;

6)    其他需要记录的有关情况。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3.2       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查封、扣押期间需要对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 情况应当进行电子记录和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制作告知书,同时将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电子记录应将上述信息及时录入云中心执法终端。

4.3.3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负责财务交接的执法人员应佩戴执法记录仪,对移送过程进行全过程不间断声像记录。

4.3.4      行政强制措施解除记录规则

4.3.4.1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1)       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       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已经届满;

5)       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4.3.4.2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进行电子记录。电子记录包括全过程记录和声像取证。

在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应佩戴执法记录仪对解除过程进行不间断声像记录,记录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2)       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

3)       宣读解除强制措施决定书的情况;

4)       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

5)       当事人接收被扣押财物的情况;

6)       其他需要声像记录的情况。

4.3.4.3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声像取证规则

执法人员在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应当对解除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和财物应进行声像取证。

4.4       行政执法规范化用语

使用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相关行政行为时,使用者需规范用语,明确说明使用人、时间、地点、被记录对象等重点记录信息。具体可参考如下:

1) 检查开始:“您好,今天是某年某月某日,我是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某某某,现在某地,对你单位(你)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这是我的执法证,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2) 检查结束:“现在是某时某分,对某(企业/个体户/个人)的检查已完毕,现在关机。”

3) 文书送达:“今天是某年某月某日,在对某(企业/个体户/个人)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企业/个体户/个人)存在某违法行为,现根据某(法律/法规),向某(企业/个体户/个人)制发某(文书名),请签收。”

5、数据管理

数据管理范围包括行政执法全过程中利用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所进行采集、输入、存储、处理、再加工及输出的数据,它包括文字材料、报表、各类原始凭证、图形、图像等输入处理对象,又包括存储于计算机内部及传输的各类数据,还包括计算机输出的磁存储、光存储、电存储及各类打印数据。

为防止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漏、丢失与被破坏,确保数据的有据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保密性,特制订本制度。

智慧监管云中心作为整体数据管理部门,承担数据统筹管理职责。

5.1        基本原则

数据管理遵循一人一档基本要求,形成个人维护、部门管理、全局统筹的多级数据管理制度。数据管理者应承担保存或处理数据的保护职责,防止数据的丢失、误用或破坏;特殊或重要数据,应采用多种记录手段异地保存,免遭意外风险。

5.2        数据采集及存储一般规定

5.2.1       数据采集必须是有据的,能够辨认数据的内容、用途和使用方法。

5.2.2       数据必须经过合法的手续和规定的渠道采集、加工、处理和传播数据;数据应只用于明确规定的目的,未经批准不得它用;采用的数据范围应与规定用途相符。

5.2.3       数据采集完毕后,需保证在数据未被变更篡改的前提下,根据一人一档管理要求,根据需要有效存储在个人电脑、云中心数据库或其他存储介质中。

5.2.4       除随卷宗归档保存或须长期保存外,其他数据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

5.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数据资料长期保存:

1)       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2)       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3)       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4)       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5)       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5.3       执法记录仪数据采集及存储特别规定

5.3.1       通过执法记录仪所采集的数据除需符合数据采集及存储一般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5.3.2       行政执法干部通过执法记录仪采集数据完毕后,应于规定时间内将执法记录与放置于部门执法工作站中,并通过个人电脑,调取并将相关影音材料存储至个人电脑或云中心数据库中。

5.3.3       执法记录仪所采集的影音数据文件名应按照姓名+日期规则进行命名,例:李 XX20190101。如同一天内采集多个影音文件的,应将当天所有影音文件存储在同一文件夹内,文件夹命名规则与文件命名规则相同。

5.4       数据使用规定

5.4.1      数据使用过程中不得对原始数据进行修改。

5.4.2       数据使用需遵循按需使用原则,不得跨部门、越级使用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数据。

5.4.3       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应该根据其重要性、密级、应用需求等分别实施相应的加密措施,未经流程及领导许可,保密信息不得以明文形式存 储和传送。由信息所有者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密级规定及用途,决定操作 人员的存取权限和存取方式。所有的信息应根据其重要程度进行密级划分,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确定允许对外发布和交流的信息指标、报批权限 和手续。

5.4.4       无正当理由和有关批准手续,不得通报数据内容,不得泄漏数据给内部或外部的无关人员,不得篡改数据库数据内容,必要修改时,应经由部门主要领导及分管局领导审批,提交整体数据管理部门后才可进行修改。

5.4.5       未经流程及领导许可,禁止数据的外借,内部无权查阅和无正式批文的人员不得查阅。对于经正式批文借出的数据必须登记,并由经手人签字,便于发生数据泄漏时分清责任人。

5.4.6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数据,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5.5       数据备份规定

5.5.1       所有基于云中心产生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数据必须进行数据备份。

5.5.2       信息中心根据客观需要及物理存储条件,定期对数据开展备份工作。

5.5.3       有新系统上线或升级时,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做好上线或升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应查验设备厂商或软件开发商或开发人员提交的有关运行维护资料,并负责监督设备厂商或软件开发商提供对相关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制定科学的上线计划和新旧系统数据切换方案,考虑应急预案,确保新旧系统顺利切换和平稳衔接。系统上线涉及数据迁移的,还应由设备厂商或软件开发商制定详细的数据迁移计划并经由数据管理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当系统或软件更换或版本有较大升级后,应做好原系统完整的程序和数据的备份,并写出详细的文档资料,记载超级管理员的操作号以及密码。

5.5.4       数据备份及历史数据的存放应保证防火、防热、防尘、防潮及防磁。磁记录介质应存放于距钢筋房柱或类似结构物十厘米以外处,以防雷电经钢筋传播时产生的磁场破坏所存数据。信息中心需做好数据灾备预案。

5.5.5       备份的数据、打印出的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管,并由信息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6、监督与评价考核

6.1       行政执法全过程中的数据档案对办公室负责,数据使用职责对市场监管业务科室负责。

6.2       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1)       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2)       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3)       故意损毁,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数据信息的;

4)       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6.3       应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考核评价制度,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其中工作合法规范、推行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6.4       市场监管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纳入年度区局工作考核。

6.5       各业务科室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格执法程序、记录规范,做到行政执法程序标准化、记录规范化、执法高效化。

 

 

 

 

 

 

 

 

智慧监管云中心标准化管理手册

2 部分:网格化管理制度

 

1、原则

网格化监管工作应遵循片区清、人员明、主体清、状态明、责任清、任务明的原则划分网格,按照定人、定岗、定责的原则进行分类管 理,充分发挥网格员知情报情的作用,行政处罚等特殊情况除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则的应用必不可少,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版) 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中共中关于全面深化改若干重大问题的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手册第2部分。

3.1          网格化管理

网格化管理,是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行政执法过程中根据属地管理、地理布局、现状管理等原则,将管辖地域划分成若干网格状的单元,结合智慧监管云中心实施扁平化、精细化、高效化管理,做到图中有格,格中有人,责任到位,风险可究。

3.2          网格

在乡镇(街道、工业区)的行政界限内,以路段、桥梁、建筑等为界限,以尊重传统、着眼发展、便于服务和管理为原则,根据人口数量、企业数量等情况划分的工作区域。

4、网格划分

4.1           基本划分

以乡镇(街道、工业区)的路段为主,并结合桥梁、河流、建筑物等标志及管辖区域人口数量、企业数量等情况,参考各监管组监管范围,划分为若干网格。

4.2           其他划分

具体涉及到管辖的争议地区,由相关业务科室进行调整。

5.          网格职能

5.1          任务派发

5.1.1           一般情况:任务生成之后由系统按照地址设定规则自动向对应网格的网格员派发,网格员收到任务后进行处理。

5.1.2           特殊情况:网格员收到任务后,判断为不是本网格管辖的情况, 由网格员申请退回给生成任务的科室,由科室重新通过手动方式派发。

5.2          具体职能

5.2.1           综合监管职能

各网格点的网格员应履行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相对应的监管责任:

1)                            食品安全

负责对网格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单位的日常监管;负责对网格内相关单位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负责对网格内相关单位食品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对网格内食品投诉举报进行处理;按要求开展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保障;负责对网格内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处置。

2)                            特种设备

负责对网格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及日常维护、质量检验等进行日常监管。

3)                            市场规范

负责对网格内市场经营主体进行规范登记、日常检查及专项检查相结合,引导市场经营主体规范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对专业市场及批发市场等各类市场进行规范管理和专项治理,查处一般违法违规行为。

4)                            合同监管

负责开展七类涉及民生事项经济合同的格式条款备案;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开展各类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对各类拍卖机构开展拍卖活动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除房产)。

5)                            广告监管

负责对网格内场所媒介广告开展日常巡查;对医药保健、食品酒类、美容化妆、教育培训、房产销售、旅游服务、投资理财等重点领域广告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对期刊广告、互联网广告开展监测检查;对辖区内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及时查处。

6)                            物价监管

负责对网格内经营户进行日常价格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7)                            商标监管

负责对网格内商标侵权易发风险点开展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做好重点商标保护和商标行政指导;对辖区内商标侵权行为及时查处。

8)                            药品监管

负责对网格内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负责药品零售企业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查处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9)                            器械监管

负责对网格内医疗器械流通企业和医疗器械使用企业的经营、存储、运输等过程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负责医疗器械流通企业和医疗器械使用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查处医疗器械经营及使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10)                             化妆品监管

负责对网格内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负责化妆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查处化妆品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11)                             网络监管

负责对网格内网络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经营主体规范管理、网络市场监测等工作。

12)                             计量监管

负责对网格内集贸市场、超市卖场、加油站、餐饮行业、眼镜制配门店、医疗卫生单位及其他经营主体就在用计量器具、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和商品量称重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违规行为。

13)                             认证监管

负责对网格内生产(流通)企业产品(商品)质量监督的职能;负责工业产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日常监管;负责认证和检测机构(实验室)的日常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4)                             其他职能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监管责任或者上级部门派发的任务。

6、网格职能调整规范

网格调整由所内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原则上按照监管组分管片区进行划分网格。市场所内网格发生变化,可由相关经办人提出申请,经网格长核准后,进行网格调整。网格调整后,可重新委派网格长,或由原网格长继续担任

7、监督与责任

每一网格应健全管理制度,设置责任人。

7.1           网格长为乡镇(街道、工业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管理辖区网格的划分、网格员的部署,并对辖区全部网格工作总负责。网格长对所在网格的工作情况负全面领导责任,全面监督所在网格内任务的处置及日常监管;

7.2           副网格长为乡镇(街道、工业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副所长,各分管副所长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事务的分派、协调、归集、上报。

7.3           网格员为网格内具体事务处理、沟通协调、综合监管、问题发现的干部,对其所在的网格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7.3.1          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和综合执法水平。

7.3.2           恪尽职守,认真履行网格内法律法规所规定和上级指派的各项任务。

7.3.3          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格遵守各项执法程序

7.4           网格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追究责任,应坚持实事求、有错必纠、责罚适当的原则。

1)          不按照网格划分规定分配、处置任务,办案等特殊情况除外;

2)          指派无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的;

3)          没有法定依据而实施行政处罚的;

4)          超越职权范围执法的;

5)          未遵守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影响及严重后果的;

6)          违反程序规定和期限,在法定时间内未履行职责的;

7)          互相推诿造成不良影响的;

8)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9)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

10)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智慧监管云中心标准化管理手册

3 部分:行政执法装备管理办法

 

1、原则

1.1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场监管日常执法装备管理,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提高各类执法装备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执法装备管理应当遵循整体规划、标准配备、权责相应、规范管理的原则

2、执法装备的使用

2.1       配备对象:本标准执法装备的配备对象为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干部。

2.2       配备项目及定义

2.2.1       制服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规定式样的服装,包括制服帽、工号牌、制式皮鞋等,用于辨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干部身份。

2.2.2       执法终端

搭载区局智慧监管云中心各项工作应用的手机,用于进行日常考勤、监管执法等工作事项。

2.2.3       执法记录仪

集摄像、照相、录音、对讲通话功能于一身,通过同步录音录像记录各类执法过程全态。

2.2.4      热敏打印机

热敏打印机与执法终端相连接,用于现场开具检查结果告知书。

2.2.5       现场打印设备

包括笔记本电脑和便携式打印机,用于现场制作笔录、开具执法文书等。

2.2.6      摄录设备

包括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用于记录现场检查情况,采集相关证据。

2.2.7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箱

根据开展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的实际需要配置,包括 ATP 检测仪、食品中心温度计等检测用品用具及多种快速检测试剂。

2.2.8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箱

内含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时的常用装备,包括封条、采样袋、肛拭试剂、棉签、无菌手套等。

2.2.9      红外测距仪

用于行政许可场地勘察、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食品安全保障等工作中测量目标距离。

2.2.10       移动执法平板电脑

搭载特种设备、食品等条线移动执法APP 的平板电脑。

2.3       使用要求

2.3.1       各所、队是执法装备使用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装备建设需求, 监督管理本部门的人员装备使用情况,并纳入本单位级考核内容。

2.3.2       各装备使用部门应当对配备执法装备的执法干部进行相应培训, 使执法干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并熟练掌握装备性能、使用规 程、维保方法等。

2.3.3       执法干部在日常执法时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并根据执行任务情况和工作需要,配备执法装备。

2.3.4       本标准中的配备项目,根据基本工作需求和实际工作情况分为标准装备选配装备两种类型。标准装备是指执法干部完成基本工作任务时所必须配备的装备,选配装备是指部分条线工作场景中必须或选择性配备的装备。(详见表 1

 

表 1 配备标准表

序号

项目

单位

数量

类型

使用说明和要求

 

1

制服、制式帽、工号牌

 

套/人

 

见说明

 

标准

 

按相关着装规定执行。

2

执法终端

部/人

1/1

标准

工作时均需配备。

 

3

 

执法记录仪

 

部/人

 

1/1

 

标准

监管执法时必须佩戴。及时对数据进行下载保存。

 

4

 

热敏打印机

 

部/人

 

1/1

 

标准

与执法终端通过蓝牙连接,用于打印检查结果告知书等。

 

5

现场打印设备

 

套/组

 

1/1

 

选配

包括笔记本电脑、便携式打印机。在办理案件时必须配备。

序号

项目

单位

数量

类型

使用说明和要求

6

摄录设备

套/组

1/1

选配

包括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

 

7

 

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箱

 

个/组

 

1/1

 

选配

用于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食品安全保障中的快速检测,在进行上述工作时必须配备。

 

8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箱

 

个/组

 

1/1

 

选配

 

在食品应急处置工作中必须配备。

 

9

 

红外测距仪

 

个/组

 

1/1

 

选配

用于测量目标距离。在场地勘察及其他需要测量距离的监管执法时必须配备。

 

10

移动执法平板电脑

 

个/组

 

1/1

 

选配

有配备要求的条线工作开展时必须配备。

 

2.3.4 数据管理:执法干部应当对各类执法装备中的数据及时进行下载和保存,便于数据的统一管理和取证复原。

3、执法装备的管理

3.1       本办法所称执法装备,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开展业务工作所需的各类装备,执法干部在使用和管理各类执法装备的过程中应遵守本办法。

3.2       执法装备管理主要包括执法装备的配备标准、日常使用登记管理、维护保养管理和相关责任及追究等。

3.3       执法装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到人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

3.3.1       区局办公室是市场监管执法装备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执法装 备的采购、登记造册以及增减变动和报损、报废等全局统筹管理,各业务科室负责本条线执法装备的工作指导,各所、队负责本部门执法装备的日 常管理。各业务相关的执法装备由具体业务科室进行工作指导和使用监督, 纳入各科室对所、队年度考核内容。

3.3.2       各级装备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并指定一名专职管理员。

3.3.3       执法干部应当在规定的执法时间内使用各类执法装备,严禁将执法装备用于与工作无关的项目。在使用装备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和使用规程,定期做好各类执法装备的维护和保养,最大限度地减少使用和保存中的非正常损耗。

3.4       执法装备采取集中存放和个人保管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除应当集中保管的装备外,各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统一规定执法装备集中存放保管和个人保管范围。

3.4.1      执法干部应对个人保管的执法装备进行妥善保管。

3.4.2       对于集中存放的执法装备,各所、队应由专职管理员建立执法装备库(),统一存放。保管环境应当适应装备性能,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防止装备丢失、损坏、锈蚀和霉变。

3.5       各所、队可以在本办法的框架内,根据日常管理要求建立本部门执法装备保管制度,严格装备入库、出库等日常管理。各所、队定期对所配发的执法装备进行全面清点,确保账物相符,发现执法装备有短缺、损坏或故障报修时,要及时向区局办公室报告。

3.5.1      严禁将执法装备擅自转让、转借、赠送、变卖、出售、出租。

3.5.2       执法装备的变更、报损、报废,要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不得随意处置。

3.5.3       对于退休、辞职、调出等原因离职的执法干部,其执法装备要及时办理收回或移交等手续。

3.6       执法装备使用人员要做好执法装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执法装备的正常使用。执法装备发生故障不能自行排除的,应当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汇报,送指定地点维修,不得擅自将执法单兵装备送其它部门维修。

4、责任与追究

4.1       对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保存不善致使执法装备损坏、丢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

4.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执法干部个人年终绩效考核测评, 如造成恶劣影响或不良后果的,根据相关规定和相关纪律条例对责任人进 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4.2.1       对出勤时未按照规定携带执法装备的执法干部,经屡次批评指正后仍未改正的;

4.2.2       违反规定配备执法装备,擅自使用执法装备或者改变其用途、性能,造成执法单兵装备损坏的;

4.2.3       对未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执法单兵装备的执法干部,对工作造成实质不利影响,或者有损于本部门形象,造成社会负面舆论的;

4.2.4       盗窃、隐藏、故意损坏执法装备的;

4.2.5       由于管理疏失,导致重要执法装备丢失、重要技术或数据泄密的;

4.2.6      擅自转让、转借、赠送、变卖、出售、出租执法装备的;

4.2.7      其他违反办法册规定的情况。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6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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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