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关于印发《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轮岗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年9月1日

各科室、所队: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轮岗实施办法》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8日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人员轮岗实施办法

2022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干部交流工作,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同时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营造本单位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通过构建常态化制度化的干部交流轮岗机制,加大干部多岗位培养锻炼力度,防控关键岗位廉政风险,优化盘活存量人才资源,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实现我局工作高质量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和人才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局全体干部(区管干部除外),包括公务员、参公及事业编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轮岗,是指干部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在区局内部有计划的轮换岗位或调整分工。

第五条 轮岗工作坚持公开、合理、高效的原则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干部轮岗在本局内进行。

第七条 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交流轮岗或调整分工:

(一)在同一单位(部门)同一岗位工作满10年的,必须轮岗;

(二)在同一单位(部门)同一个岗位任职满5年的,须有计划地轮岗;

(三)工作岗位、经历单一的干部;

(四)因工作需要、改善干部队伍结构、发挥特长或其他原因的;

(五)不适宜现任岗位的干部;

(六)按照《公务员法》必须进行回避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轮岗的。

第八条 下列人员可不作为轮岗对象,或者暂缓交流:

(一)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

(二)尚在任职试用期内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宜轮岗的;

(四)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五)岗位专业要求较高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合轮岗的。

第九条 对于必须轮岗的干部,因工作需要拟延长轮岗年限的,所在部门应当向局党组进行书面请示,经批准后方可暂缓轮岗。

第三章  程序与纪律

第十条 轮岗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根据本办法和工作需要,党群科提出轮岗人员的建议名单,一般每年集中开展一次;

(二)拟定轮岗方案,提出轮岗人选;

(三)局党组集体讨论轮岗决定;

(四)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

(五)党群科正式办理干部调动手续,并做好相关党组织关系的转迁。

第十一条 干部轮岗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

第十二条 根据上级指示或实际工作需要等情况进行轮岗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轮岗工作应严格执行以下纪律:

(一)严格干部轮岗工作程序,集体研究决定轮岗对象,严禁个人或少数人指定对象;

(二)干部应当坚决服从组织作出的轮岗决定,接到通知后,必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岗位或单位上班。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按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三)干部轮岗工作接受纪委监委及群众监督检查。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干部轮岗激励机制。坚持轮岗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采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激励干部主动参与轮岗,勇于挑战自我,突破能力瓶颈,全面激发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激情。

第十五条 应当跟踪了解轮岗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工作不适应、群众反映大的轮岗干部,要及时帮助教育,经教育仍无明显改进的,要作相应的组织处理。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

 

留言
验证码
0/500
公众意见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