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九年一月 2018年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2日
引 言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申诉等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指标统计附表。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闵行区政府网站(www.shmh.gov.cn)上下载。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64120272。
一、概述 2018年,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条例》、《规定》以及上级部门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切实保障群众知情权,努力提高行政透明度。 一、坚持从行政职责出发,做好市场监管信息公开。立足市场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深入推进行政处罚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日常监管信息、食品药品行业监管检查信息的公开工作。 二、坚持从夯实基础出发,做好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加强日常培训和交流,不断提升信息公开工作能力。坚持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加强保密审查,对各类日常公开信息及时更新维护。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主动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信息。及时更新领导干部简历、人事任免、人员变动、表彰信息、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信息等。 2、业务文件信息。公开了我局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开展闵行区区级标准化试点的工作通知、开展“放心消费在闵行”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保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关于实行食品经营许可标准化建设相关方案的通知、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方案、2018年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消费维权保障工作方案等。 3、工作规范信息。公开了闵行区消费纠纷联合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运作工作规范、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舆情处理工作制度、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督办管理办法等。 4、企业信用信息。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主动公开企业许可信息、企业经营异常情况、企业听证公告等。 5、行政处罚信息。在做好保密审查的基础上,全年公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1754件。 6、财政资金信息。公开了我局2018年预算,重大项目的专项绩效评价、绩效跟踪,因公出国公告等。 7、重热点信息。定期公开药品企业的GSP认证公告,及时公开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结果等。 (二)主动公开渠道 1、网站。通过闵行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我局机构职责、公文、业务信息、财政资金信息等;通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分别发布相关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站公开企业许可和监管信息。 2、微博微信。我局政务微博网民关注量为 8641人,政务微信网民关注量为9859人。2018年发布政务微博4045条,发布政务微信401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本局2018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47件,其中当面申请5件、网上申请149件、信函申请93件。 (二)申请处理情况 其中当事人自行撤销1件,在已答复的246件申请件中,其中同意公开75件、同意部分公开6件、信息不存在41件、非本机关职责权限3件、非规定所指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17件、申请内容需要更改补正56件、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48件。 其中“同意部分公开”主要因为公开内容中含有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信息不存在”主要因为相关信息本局未制作、未获取或客观上不存在;“非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主要涉及非本辖区设立的企业信息或非本机关职责的信息;“非规定所指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是涉及过程中信息、内部信息;“申请内容需要更改补充”主要是申请人没有提出政府信息的具体指向;“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主要是将咨询、投诉等其他事项和政府信息公开混淆。 (三)依申请收费及减免情况 本局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以便民为原则,2018年未收取任何费用。 四、复议、诉讼情况 2018年度,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3件,其中被行政复议处理机关确认为违法或有瑕疵的0件;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1件,其中被法院确认为违法或有瑕疵的0件。 五、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从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看,存在的问题一是对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行为在法律法规层面缺少规制,浪费行政资源的非正常申请依然存在。二是在申请内容的审核上,对同一人同一事项的反复申请仍需严格把关,对申请内容中的细微差别也要区分情况进行甄别答复。三是对商业秘密征询意见存在一定的难度,尤其是所涉案件中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征询。2019年,我局将继续加强业务培训和日常交流研讨,继续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为原则,提升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六、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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