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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年6月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要求,为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结合工作实际,本局编制了《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指南》将根据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闵行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hmh.gov.cn/)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 公开内容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 公开渠道

  1、“上海闵行”门户网站 http://www.shmh.gov.cn/ 

2、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j.sh.gov.cn/

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4、“闵行市场监管” 微博、“闵行市场监管MSA”微信公众号

  ● 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的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地址:上海市沪闵路6388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节假日除外。

2.信函或传真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上海市沪闵路6388号,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01199

传真号码:021-64120272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上海闵行”门户网站(http://www.shmh.gov.cn/),在“信息公开”专栏,点击“依申请公开受理”,选择“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线填写提交申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点领取或在http://www.shmh.gov.cn/ “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附件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本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本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件。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页。

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和《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对于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作出相应处理。

3.办理期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的,但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上海市沪闵路6388号;邮政编码:201199;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3013:30—16: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21-64122688;传真电话:021-64120272;电子邮箱:scjgjzfxxgkxx@shmh.gov.cn(本邮箱仅用于接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表: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公民

姓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法人/

其他组织

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类型

商业企业  □科研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法人代表*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申请时间

 

所需信息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机关(机构)名称

 

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名称、文号或其他特征描述)

 

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邮寄   □传真  □电子邮件  □当面领取  □现场查阅

政府信息的

载体形式

□纸质  □数据电文

注:带*的为必填项。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身份证明(接受出示电子身份证明);信函、传真申请需附身份证明复印件,网上申请需上传身份证明照片或扫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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