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闵行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培育建设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组织开展闵行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
培育建设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本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指导帮扶,助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保护机制,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不断加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本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培育建设的工作方案》(沪市监竞争〔2021〕589号)、《关于组织开展本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市监竞争〔2022〕20号)的工作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示范站、示范区的培育建设工作。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1〕25号)《关于印发反不正当竞争部际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及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1〕31号)《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国市监竞争发〔2022〕26号)有关要求,以保护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服务企业创业创新为宗旨,积极探索对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方式,全力推进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示范站(点)、示范区建设,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示范区建设重点聚焦本区“3+6”新型产业体系,包括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等产业领域,适当兼顾其他产业,着力构建标准化商业秘密保护的行政指导规范及考核评比标准,不断健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形成完善的全区性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以市、区两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示范区的创建为抓手,突出引领作用,扩大示范效应,构建点线面结合的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三、工作内容
(一)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建设标准
1.组织机构到位:成立由本单位负责人牵头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具体的办事机构并规定工作职责。
2.人员配备合理:配有从事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专职人员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能独立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业务。
3.基础保障有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相应的工作经费。
4.制度建设完备:建设对象应制定和实施年度有关商业秘密
保护工作的培训宣传、研讨交流、考察学习等工作计划,建立泄
密应急处置和奖惩等管理制度。
5.活动开展有效:市场监管部门为企业配备固定的商业秘密指导员,开展商业秘密保护业务指导每年不少于2次;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培训教育、调查研究、政策法规宣传等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并有台账记录。
6.示范作用突出:建设对象根据自身实际建立相应保密措施,推动构建全方位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具有示范作用;近两年内商业秘密未受侵犯或成功维权,近两年以来没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建设对象如有以下情况,可酌情加分:(1)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与政府部门联系机制;(2)设立专项奖励经费;(3)单位员工受训全覆盖;(4)成功协助立案、查办和调解商业秘密案件;(5)与高校建立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交流机制;(6)其他加分情况。
(二)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建设标准
1.机构人员健全: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具体的办事机构或依托相关部门开展工作,配备大专以上学历专(兼)职人员不少于1人,并制定工作职责。
2.工作保障有力:建设对象具有一定面积、建设规范的商业秘密保护办公场所,并进行日常性管理、服务,有专项经费保障,具有较强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服务能力。
3.制度建设完备:建设对象应制定和实施年度有关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培训、宣传或调研服务等工作计划,建立泄密应急处置和奖惩等管理制度。
4.服务成效显著:(1)培训企业数超成员单位总数的30%以上,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比例超成员单位总数的15%以上,其中创建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1—2家或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2—3家以上;每年有服务企业或者协助政府相关工作的规划;每年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培训、咨询等服务企业目标有效落实;协助政府工作,积极向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
建设对象如有以下情况,可酌情加分:(1)建立商业秘密保护部门联动机制;(2)设立专项奖励经费;(3)协会成员单位受训全覆盖;(4)成功协助立案、查办和调解商业秘密案件;(5)与高校建立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交流机制;(6)其他加分情况。
(三)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建设标准
1.工作基础扎实:建设对象内新兴产业、高新技术、技术研发、创新型企业集聚度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好,主观需求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成效突出,园区内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比例达20%以上,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达2家以上或者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达4家以上。
2.机构人员健全:(1)建设对象应具备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领导架构和办事机构,配备商业秘密保护经验的大专以上学历专(兼)职保密员3人,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日常管理、咨询等服务。
3.工作保障有力:建设对象具有一定面积、建设规范的商业秘密保护办公场所,并进行日常性管理、服务,有专项经费保障,具有较强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服务能力。
4.机制建设科学:商业秘密协同保护机制、工作运行机制、工作流程设置科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化建设有序推进。
5.示范作用突出: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吸引商业秘密保护专家与高端人才,国内外商业秘密保护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联盟、社团组织等加速聚集和优秀企业入驻。
6.措施运行有效:建设对象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推进有序,每年组织开展走访调研、宣传培训、座谈沙龙等商业秘密保护活动不少于3次,开展调研、指导等服务不少于10次;宣贯法律法规,园区内企业受训率达50%以上;帮助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风险及漏洞排查、分析评估,健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建设对象如有以下情况,可酌情加分:(1)建立商业秘密保护部门联动机制;(2)设立专项奖励经费;(3)园区企业受训全覆盖;(4)成功协助立案、查办和调解商业秘密案件;(5)与高校建立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交流机制;(6)其他加分情况。
四、工作步骤
(一)孵化培育(2022年2月至3月中旬):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重点聚焦本区“3+6”新型产业体系,确定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示范区培育和创建单位。区市场局反不正当竞争科联合各市场监管所开展针对性辅导,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做好孵化培育工作。
(二)创建申报(2022年3月下旬至4月上旬):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会同属地市场监管所认真对照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示范区的建设标准,鼓励并发动辖区有关单位参评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示范区。根据实际申报情况,初步筛选创建单位。
(三)验收评定(2022年4月中旬):区市场局反不正当竞争科对照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示范区的评分标准(附件1),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评定实际情况,最终确定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示范区名单。
(四)报批授牌(2022年4月下旬):区市场局反不正当竞争科将最终评定的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示范区名单及参评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示范区名单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对获取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示范区的单位进行授牌,并将最终授牌情况向市局报备。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要充分认识本区商业秘密保护指导示范站(点)、示范区建设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宣传发动有关方面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商业秘密保护创建环境。
(二)服务创建重点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要优先在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等产业领域范围内进行筛选,确定商业秘密保护重点创建单位,根据创建工作实际需求,开展重点培育辅导,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
(三)抓好推进落实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要按照本市商业秘密保护创建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相关创建工作。在组织推进过程中,要及时向区市场局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区市场局将视情况提前介入,派员参与相关创建工作。
附件:1.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示范区评分标准
2.闵行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申报表
3.闵行区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