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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22日

    各相关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于1999年11月26日联合发布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请各相关单位于即日起开始使用《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进行报告,原使用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不再使用。


  上海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