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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3)第005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1月19日

被许可人:上海凤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2MA1GBW8YXM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80611日核准的上海凤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1102日向我局制发检查建议书(沪闵检检建受【202289号),建议我局对上海凤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诩公司)变更登记行为是否存在应予撤销的情形开展调查。本局依职权开展调查,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凤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于20180123日,经营期限为20180123日~20380122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2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66M332室,2018061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计钦立,股东变更为计钦立、朱庆柏。公司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上海凤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变更登记时提交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变更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查明:120180611日,凤诩公司变更时提交的计钦立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110309日,20180619日当事人身份证丢失,计钦立在20180619日因证件丢失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20180611日,凤诩公司变更时提交的朱庆柏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61208日,20180224日当事人身份证丢失,计钦立在20180224日因证件丢失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

220221208日,向凤诩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的经办人进行《询问笔录》,经办人称身份证复印件材料上的签字非本人所签字。

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根据《协助调查函》进行回函,调查了解凤诩公司的税收情况,根据税务部门回函反馈, 凤诩公司于20200724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纳税非正常户。     

4、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笔记检验鉴定意见书》(沪检技鉴字〔202283号、84号)鉴定结论:凤诩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材料中“计钦立、朱庆柏”的签字字迹与计钦立、朱庆柏本人签名字迹均非同一人写。

5、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凤诩公司存在一篇涉诉涉债情况,但已被驳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法定代表人计钦立,股东朱庆柏提供的身份证补办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证据二: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凤诩公司涉诉涉债情况的截图;

证据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回函出具的上海凤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税非正常户查询页面;

证据四: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建议书;

证据五: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笔记检验鉴定意见书》;

证据六:其他证据。

综上所述,可以确认被许可人上海凤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0611日核准的变更登记材料中计钦立、朱庆柏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变更登记不是计钦立、朱庆柏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于20180611日核准的上海凤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