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路墩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号:310112000867893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09年01月07日核准的上海路墩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2009年01月07日取得上海路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墩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2年11月24日,路墩公司股东曾坚向我局提出申请,称2009年01月07日核准的路墩公司设立登记系他人冒用其身份证办理,路墩公司的设立登记股东曾坚并不知情,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也从未委托过他人办理该公司的设立登记,要求我局撤销该公司2009年01月07日核准的设立登记。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路墩贸易有限公司设立于2009年01月07日,经营期限为2009年01月07日~2029年01月0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859号5幢161室,法定代表人:王雪松,股东:王雪松、曾坚。路墩公司目前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路墩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提交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经调查:1.路墩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股东曾坚,于2022年11月24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从未登记注册路墩公司。
2.2009年01月07日,路墩公司设立时提交的股东曾坚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6年07月28日,2007年11月24日当事人身份证丢失,曾坚在2007年12月04日因证件丢失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
3.我局向路墩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的经办人王惠忠进行《询问笔录》,经办人王惠忠称身份证复印件材料上的签字非本人所签字。
4.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路墩公司未涉诉情况。
5.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路墩公司的税收情况,根据税务部门回函反馈, 路墩公司于2010年01月21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纳税非正常户。
6.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征询相关部门意见,15日内未收到以上四家单位不同意撤销的回函,视为对撤销路墩公司设立登记无反对意见。
7.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路墩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王雪松寄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2年12月30日到莘庄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经办人未与我单位联系也未到场,经办人不配合。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曾坚提供撤销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申请人曾坚提供身份证补办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证据三: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路墩公司涉诉涉债情况的查询截图;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回函出具的上海路墩贸易有限公司纳税非正常户查询页面;
证据五:征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
证据六:其他证据。
综上所述,被许可人上海路墩贸易有限公司于2009年01月07日核准的设立登记材料中曾坚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设立登记不是曾坚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于2009年01月07日核准的上海路墩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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