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亮展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080029785X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8年5月23日核准的上海亮展商贸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18年5月23日取得上海亮展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展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2年9月21日该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黄洋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亮展商贸有限公司设立于2013年10月1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1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2幢1178室。2018年5月23日,亮展公司将原股东兼法定代表包淑卿和监事唐爱军变更为股东兼法定代表人黄洋和监事郝艳涛。股东黄洋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经营期限:2013年10月11日至不约定期限。该企业当前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亮展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提交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我局对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查明:1、2018年5月23日亮展公司变更登记时提交的黄洋的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12年6月25日,有效期限20年。而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出具的证明显示,黄洋在2017年10月8日因证件丢失补领了一张身份证,2012年6月25日签发的旧身份证在2018年5月23日就已经不在他的控制之下。
2、通过挂号信形式对亮展公司变更登记时法定代表人黄洋、监事郝艳涛、变更前法人包淑卿、监事唐爱军发送了询问通知书,其未配合调查。
3、经向税务部门协查,得知亮展公司税务登记非正常。
4、向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金融办、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发送了撤销亮展公司变更登记的征求意见函,未收到表示反对的反馈意见。
5、对亮展公司的登记住所开展现场调查,未发现其经营活动。
6、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未发现亮展公司涉及诉讼。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黄洋撤销申请书及2021年12月1日补办身份证复印件。
2、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出具的证明。
3、邮寄给黄洋、郝艳涛、包淑卿、唐爱军的询问通知书。
4、上海市税务局的网站截图。
5、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6、邮寄给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撤销亮展公司变更登记的征求意见函。
7、亮展公司登记地址的现场笔录。
8、市场局内网注册登记内容资料。
综上所述,能确认上海亮展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的变更登记材料中黄洋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变更登记不是黄洋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8年5月23日核准的上海亮展商贸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