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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备案事项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3)第013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2月9日

被许可人:上海聿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2MA1GCX0W0B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20325日核准的上海聿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备案事项

 

被许可人于2020325日取得上海聿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聿哥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21115日该公司监事马骏向本局申请撤销该公司监事备案事项。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上海聿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于202032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4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平阳路2581层,法定代表人申宝伟。经营期限:2020325日至 2040324日。备案监事马骏。企业状态:确立。

经查,聿哥公司在工商一窗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监事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章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我局对上述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经调查:1、聿哥公司登记时提交的马骏身份证复印件的有效期限是2015417日—2025417日。根据申请人马骏撤销申请书所述,其身份证原件在2020228日在松江九亭网吧丢失过,于20204月又去网吧找回,2021年其在查个人信用时发现被人冒用注册了监事。聿哥公司于2020325日设立时提供的监事身份证正是其丢失的失效身份证,其从未参与聿哥公司从事相关管理和营业活动,对聿哥公司的设立并不知情。

2、对聿哥公司委托代理公司设立登记2020325日公司事项的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的招商部主管沈周华询问调查。其称由于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只是一个招商平台,其只是将负责该业务的人员信息提供给聿哥公司,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实际是由法人或者股东委托他人在工商一窗通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进行操作的,具体新开业实名认证等相关的流程都不是其在网上操作,且由于不需要提供纸质材料,其无法判断确认是否为上海聿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申宝伟或监事马骏。

3、我局向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发出征求意见函,15日内未收到征求意见函反馈。

4、上海聿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监事马骏向我局提出了撤销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的申请,并表示其身份证信息被冒用。

5、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通过聿哥公司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

6、上海市数字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海聿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证明聿哥公司设立时证书签发对象实际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监事马骏的人脸识别认证失败。

7、通过裁判文书网对聿哥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聿哥公司存在涉诉情况。

8、另查明,上海聿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在税务部门注销。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马骏的撤销申请及相关证据,证明我局于20221115日收到了马骏的撤销申请;

证据二:沈周华询问笔录;

证据三:马骏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

证据五: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六:上海闵行古美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场所证明;

证据七:我局执法人员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截取的聿哥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证明聿哥公司未发生过涉诉涉债情况;

证据八: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九:市场局内网注册登记内容资料;

证据十: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能够确定2020325核准的聿哥公司,其监事备案所提供的马骏的身份证明是无效的,且不是马骏的真实意思表示,系他人冒用其丢失的身份证办理了聿哥公司的监事备案。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20325日核准的上海聿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监事备案事项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