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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3)第011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2月9日

被许可人:上海跃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号:310112000876443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587日核准的上海跃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1587日取得上海跃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邺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1113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彪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跃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87日变更了法定代表人、监事等事项的登记。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1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124室。股东李有强出资额人民币404万元,股东陈荣彪出资额人民币606万元。经营期限:2009-03-102019-03-09。该公司当前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跃邺公司在变更登记时提交了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变更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经调查,1201587日跃邺公司变更时提交的陈荣彪身份证复印件的有效期限是2012716日签发,有效期20年。根据当事人陈荣彪撤销申请所述,陈荣彪之前从未在上海跃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从事相关管理和营业活动,也从未从中受益。其本人身份证曾于2015325日丢失并补办。

2、对跃邺公司注册地址所属经纪园区上海旗忠森林体育城经济园区有限公司员工夏文琴进行了询问调查:在帮上海跃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时,未见到过该公司的两位股东。

3、对跃邺公司变更登记时的另一股东李有强制发了询问通知书,无法取得联系。

4、对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税务局发函征求意见,逾期未收到不同意回复。

5、跃邺公司已于2019128日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陈荣彪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跃邺公司的变更陈荣彪并不知情。该公司的变更不是陈荣彪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陈荣彪的撤销申请及相关证据。

证据二:夏文琴的询问笔录。

证据三:挂号信函收据。

证据四:陈荣彪身份证补办证明。

证据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材料。

综上所述,经调查,能够确定跃邺公司201587日的变更登记材料中陈荣彪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变更不是陈荣彪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587日作出的上海跃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