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康绿)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6月18日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的黄冰糖抽检不合格涉及我区上海康绿食品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上海康绿食品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生产的黄冰糖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0月30日,本局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瓶北路150弄86号2幢开设的上海康绿食品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0年10月20日,规格454克/袋的融达黄冰糖进行监督抽检,于2020年11月1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YS20061000397)显示:色值项目不符合QB/T1174-2002《多晶体冰糖》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上海康绿食品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成立于2006年9月1日,住所地为上海市闵行区瓶北路150弄86号2幢。2020年10月30日,本局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瓶北路150弄86号2幢开设的上海康绿食品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0年10月20日,规格454克/袋的融达黄冰糖进行监督抽检,于2020年11月1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YS20061000397)显示:色值项目不符合QB/T1174-2002《多晶体冰糖》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0年11月13日本机关送达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又经查,上海康绿食品有限公司闵行分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20年10月20日,规格454克/袋的融达黄冰糖,包装袋标示的产品标准号:QB/T1174,经查,该标准已作废。应标示的标准为GB/T 35883。生产日期2020-10-20的“融达黄冰糖”共生产了658包,检测1包,留样1包。销售给联华百嘉店30包、联华百广店30包、联华梅林北路店30包、联华曹阳中学店30包、联华安龙店30包、元华平型关店30包、华联宗文店60包、联华百平店30包、共270包。2020年11月13日收到检验结果后,进行了产品下架处理和产品召回,共召回产品184包,故共计销售了86包,抽检6包,库存380包,包括召回、库存、留样共留存565包。留存的食品已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处理。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融达黄冰糖的成本为每包4.4元/包,销售单价为7元/包,故其货值金额为4606元整,违法所得为223.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2021年2月5日本局向当事人发出了编号为沪市监闵处〔2021〕122020002295 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贰拾叁元陆角整;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问题原因是企业在包装材料仓库清理旧包材时,有遗漏,仓库管理员疏忽大意,在发放包材时未进行核对,导致用错包装袋。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