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特种设备监管所,区局有关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工作,现将《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系统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日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系统 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市市场监管局以及区委区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工作部署要求,全面加强本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区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本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本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到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安全监管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基本建立本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燃气气瓶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加强燃气气瓶制造环节监管。加强对燃气气瓶、气瓶阀门制造单位证后监督检查和常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持续保持发证条件。对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气瓶阀门生产的,要依法及时查处。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问题瓶”、气瓶阀门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牵头,执法稽查科 、信用监督管理科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场监管所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市场监管所负责) 2.加强燃气气瓶充装环节监管。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每年开展安全管理评价工作,并在全覆盖复核的基础上,加强风险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充装许可从事燃气充装的单位,要依法责令关停,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充装单位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未按照消防主管部门要求经消防验收合格、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未按要求送检气瓶的,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要求的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对充装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依托“铁拳”行动案例曝光机制等宣传渠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威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牵头,反不正当竞争科 、信用监督管理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燃气气瓶检验环节监管。组织开展辖区内燃气气瓶检验机构监督检查,督促气瓶检验机构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组织开展检验,检验项目不得缺项、漏项,对达到报废要求的气瓶要严格落实去功能化处理。对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法定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牵头,执法稽查科 、信用监督管理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厉查处“问题瓶”。以燃气气瓶充装单位为重点,对发现假冒伪劣的“问题瓶”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将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充装单位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督促气瓶充装单位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双相”气瓶及时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对发现50kg气液两相燃气气瓶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一律清除,对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液两相燃气气瓶,要在瓶体上喷涂“气液双相瓶”“仅用于气化装置”等明显字样,在气相阀、液相阀附近分别喷涂“气”“液”明显字样。对建设、商务等部门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燃气气瓶的,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聚焦重点单位,查处气瓶生产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等在生产、充装、检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牵头,执法稽查科 、信用监督管理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燃气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强化对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安全监管。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精准监管,结合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发现较大质量安全风险的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对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生产经营场所(含充装单位)内所有储气罐的液化石油气实行全覆盖抽样检验,发现存在“问题气”的,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并移送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发证审批机关依法吊销证照,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住建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联合处置。(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牵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执法稽查科、信用监督管理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2.全面摸排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对本辖区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开展全面摸排,建立生产和销售单位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将辖区内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信息及时录入市产品质量监管系统。聚焦信用风险高的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等企业,强化重点监管。(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牵头,信用监督管理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燃气器具生产单位监督抽查。加大产品监督抽查经费投入,积极对生产单位开展监督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对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及时查封,严防流入市场。建立监督抽查发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快速应对机制,针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各市场监管所在收到监督抽查初检报告后,第一时间组织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督促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立即封存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防控和消除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涉嫌违法的要及时立案查处,同时报告上级部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反不正当竞争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燃气器具经营环节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频次,督促指导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台账制度。以城乡结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为重点,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家用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商用调压器出口是否为螺纹连接,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是否有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等,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依法处置。要压实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经营主体予以行政处罚、对相关人员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等。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牵头,网络交易监管科、信用监督管理科、执法稽查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移送的“问题灶、管、阀”进行溯源管理。对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商务等部门单位发现移送的餐饮企业使用的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软管、灶具等燃气器具及配件的,要对其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管理,将生产、流通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加强宣传引导,发布燃气器具消费提示,引导单位用户和消费者主动识别并拒绝购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牵头负责、执法稽查科、反不正当竞争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 1.加强燃气压力管道及压力容器生产环节监管。严格实施燃气压力管道及压力容器生产许可制度,督促相关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从源头上严把生产质量关。要排摸辖区内燃气压力管道元件和压力容器生产单位,检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监督检验和型式试验情况,并结合证后监管、监督检验、投诉举报或其它线索,加强安全监管。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督促燃气压力管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新建及更新改造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告知和施工监督检验;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处罚,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牵头,信用监督管理科、执法稽查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制度。配合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及压力容器法定检验义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动态更新全国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督促检验机构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验,提升检验质量;对检验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及违法情况,应及时报告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送发证单位吊销检验机构和有关人员资质,并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牵头,信用监督管理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监管执法薄弱环节排查整治。 1.加强对监管执法工作的督促检查。着力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燃气监管执法力度,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通过重点案件督查督办、重点地区约谈督促、重点领域督查指导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责任落实,对有事不理、有责不担、有案不查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强化行纪衔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网络交易监管科、执法稽查科 、反不正当竞争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对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执法。对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采用约谈、出具监察指令书、责令整改、责令下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格证书等方式,强化监管执法,加强行刑衔接,及时将执法结果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将涉及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合惩戒。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行刑衔接”,通报违法线索,及时移送涉嫌犯罪违法行为。发布典型案例和监督抽查结果信息,以案释法、以罚促规,强化执法震慑和警示教育。(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执法稽查科 、网络交易监管科、信用监督管理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综合施策提升监管效能 (一)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1.严格落实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监督落实机制。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要求配备气瓶安全总监和气瓶安全员,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查。持续推进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工作,认真开展年度安全管理评价,切实加强风险隐患发现和治理,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确保燃气气瓶充装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 2.严格落实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督促燃气灶具等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生产企业进货查验、入库验收、出厂检验等信息记录情况,销售企业进货查验、入库验收等信息记录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消除潜在风险。(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 (二)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水平。 1.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监管水平。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按法规要求持续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认真开展充装信息化记录,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信息追溯;督促燃气气瓶检验单位及时将检验信息传至燃气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信息平台。以市场监管数字化试验区建设为契机,打造气瓶充装监管平台,推进气瓶监管数字化转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 2.实施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对燃气调压器生产和销售单位探索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对其他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拟恢复生产许可管理或者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相关产品,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局的部署要求,推进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责) (三)完善管理制度。 1.严格落实燃气气瓶充装许可要求和监督抽查机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实施气瓶充装许可和监督抽查。将燃气气瓶制造、充装单位、检验机构列入每年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加大抽查频次;对相关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牵头,信用监督管理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燃气器具准入管理和定期抽查机制。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市局对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逐步实施准入管理的工作部署,建立对燃气器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牵头,信用监督管理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支持开展燃气相关标准制定。 配合、支持本市相关单位牵头或参与制修订国家层面燃气相关强制性标准和相关地方标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标准化管理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通过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开展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燃气器具产品法律法规、安全常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人人懂安全、人人关注安全、人人监督安全的社会氛围。(办公室牵头,执法稽查科 、网络交易监管科、信用监督管理科、价格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标准化管理科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度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 各市场监管所、特种设备监管所(以下简称“各监管单位”)要在属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和本区工作部署要求,以涉及燃气的瓶、灶、管、阀和充装单位为重点,结合本辖区产业特点和安全风险分析情况细化实施方案。要部署和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开展自查自改,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挖细查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执法打击力度,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发挥12315投诉热线作用,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举报监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惩戒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2024年6月)。 各监管单位要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燃气气瓶、燃气器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安全隐患。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通过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至2025年12月)。 各监管单位要深入剖析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区局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区局各相关科室(办)、单位,指导各监管单位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各监管单位要高度重视,在属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要求参加专班,落实任务分解。各监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解决专项整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属地党委和政府报告。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监管单位要深入领会各级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专项方案,按照专项整治任务细化工作举措,明确职责分工和任务清单,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要结合行风建设三年攻坚行动,着力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领域监管执法行风治理;要突出重点领域,深挖问题隐患,紧盯整改进度和质量;对排查整治不深不细或者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三)强化工作协同。各监管单位要积极配合住房、商务、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强化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各环节联合监管、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属地党委和政府报告。 (四)强化闭环管控。各监管单位要结合近年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深入分析研判,精准识别重大风险,落实清单化管控措施,把“细查、严管、重罚、实改”要求贯穿工作的全方面、全过程、全流程,做到善于发现问题、精于治理问题和勤于解决问题。 各监管单位自2023年9月起每月18日前上报《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见附件)和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并梳理总结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分别于2023年11月18日、2024年6月18日、2025年12月18日前报送区局。
联系电话: 区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64929542 区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64207572
附件:
闵行区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注:报送数据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来的累计数。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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