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 依据2023年施行的本市地方法规《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属于共有产权的电梯,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相关规定摘录见附件 1。 在上述新政施行之前,我区已经投入使用的757台加装电梯中(见附件 2),有 426台电梯明确并登记的使用单位为业委会、业主大会或者居委会,不符合新政规定。此外,有95台电梯登记在代建单位,需核查是否为加装电梯当前实际管理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加装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乘坐电梯,按照上述新政规定,请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2024年9月30日前,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附件:1.相关规定摘录 2. 闵行区加装电梯登记使用单位清单
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4年3月4日
附件1: 相关规定摘录 一、《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加装电梯的所有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 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且没有自行管理能力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确定使用管理单位。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实际行使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属于共有产权的,共有人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第八十五条第二款:除上述情形之外无法确定使用单位的, 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使用单位,或者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使用单位责任。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3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