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普钢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66577255D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6年9月20日登记核准的上海普钢实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16年9月20日取得上海普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钢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6月8日该公司监事邹媛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普钢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于2016年9月2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10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5186室。股东王召利出资额人民币1050万元。经营期限:2010-12-23至2030-12-22。 经查,普钢公司在变更登记时提交了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变更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经调查,1、邹媛自述其身份证原件曾经遗失,并在2016年4月6日在工作居住所在地派出所补办了身份证。根据当事人邹媛撤销申请所述,邹媛之前从未在上海普钢实业有限公司从事相关管理和营业活动,也从未从中受益。 2、对普钢公司注册地址所属经纪园区上海旗忠森林体育城经济园区有限公司员工翁建华进行了询问调查:在帮上海普钢实业有限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时,均未见到过该公司的股东和监事。 3、对普钢公司变更登记后的股东王召利制发了询问通知书,无法取得联系。 4、对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税务局发函征求意见,未收到回复。 5、普钢公司已于2019-02-01被吊销。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邹媛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普钢公司的变更邹媛并不知情。该公司的变更不是邹媛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邹媛的撤销申请及补办身份证说明。 证据二:翁建华的询问笔录。 证据三:挂号信函收据。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材料。 证据五:涉案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经调查,能够确定普钢公司2016年9月20日的变更登记材料中邹媛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变更不是邹媛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上海普钢实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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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3)第064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