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3)第064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7月21日
被许可人:上海效欢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号:310112001515720
利害关系人:高效欢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5年6月11日核准的上海效欢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上海效欢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效欢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2023年3月27日本局收到闵行区检察院案件线索移送,称上海效欢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冒用他人遗失身份证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况。我局依申请主动展开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经查明,上海效欢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的设立登记是有人冒充高效欢本人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高效欢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其他人员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是以欺骗手段,取得效欢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启东市公安局寅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笔记检验鉴定书》、设立登记代理人的询问笔录、闵行区税务局向我局提供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人民法院、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效欢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5年6月11日核准的上海效欢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请被许可人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效欢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交还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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