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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3)第030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6月2日

被许可人:上海数伊广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2MA1GC3154R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874核准的上海数伊广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于201874日取得上海数伊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伊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068日,该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胡纯燕向我局提出受理撤销上海数伊广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的申请。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数伊广告有限公司,设立于201874日,股东为胡纯燕,法定代表人为胡纯燕。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500万人民币,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第11幢二楼R24室。股东胡纯燕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00万元。营业期限:201874日至204873,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上海数伊广告有限公司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决定、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查明:1、上海数伊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第11幢二楼R24室,上海数伊广告有限公司未在该地址实地经营;2、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一户式查询》结果显示,该公司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3、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上海数伊广告有限公司无涉诉情况;4根据内部系统查询的企业登记信息显示,上海数伊广告有限公司无对外投资;5、对上海数伊广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代理人何欣凯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何欣凯表示在办理上海数伊广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未见过胡纯燕本人,胡纯燕的身份信息为从不知名的第三人处获取,该第三人已无法联系,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6、联系上海数伊广告有限公司监事谢元元、财务负责人李炯,无法取得联系,均已无从找寻;7、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人民法院、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8、上海数伊广告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胡纯燕于2017823日在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陇集派出所进行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补办了新身份证,旧身份证随即失效;9、上海数伊广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股东、法定代表人胡纯燕的身份证为过期失效证件;102020528日,上海数伊广告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胡纯燕得知本人名下注册了上海数伊广告有限公司,发现自己的身份证被他人冒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第11幢二楼R24室现场笔录,证明上海数伊广告有限公司未在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第11幢二楼R24室实地经营;

证据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税务登记材料,证明了上海数伊广告有限公司的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户注销”

证据三: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了上海数伊广告有限公司无涉诉情况

证据四:通过内部系统查询的企业登记信息,证明了上海数伊广告有限公司无对外投资

证据五:对上海数伊广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代理人何欣凯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了何欣凯在办理上海数伊广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过程中未见过胡纯燕本人,胡纯燕的身份信息为从不知名的第三人处获取,该第三人已无法联系,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证据六:向上海数伊广告有限公司监事谢元元、财务负责人李炯寄送的询问通知书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证明上述人员无法取得联系,均已无从找寻;

证据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人民法院、税务等相关部门寄送的征求意见函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证据八:申请人胡纯燕提供的江苏省沭阳县公安局陇集派出所居民身份证挂失信息,证明胡纯燕于2017823日挂失了原身份证,补办了新身份证;

证据九:上海数伊广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扫描件,证明登记材料中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胡纯燕的身份证为过期失效证件;

证据十:申请人胡纯燕提供的撤销申请,证明申请人发现失效身份证被他人冒用注册了上海数伊广告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上海数伊广告有限公司201874日的设立登记材料中胡纯燕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设立登记不是胡纯燕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于201874日核准的上海数伊广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