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3)第062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7月11日
被许可人:上海偈凡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2MA1GDJHW6N
利害关系人(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王家好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5年9月16日核准的上海偈凡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15年9月16日取得上海偈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偈凡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1年11月15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家好向我局反映偈凡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是他人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也从未委托他人来办理该公司设立登记。本局依申请主动展开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经查明,2015年9月16日上海偈凡实业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是有人冒充王家好本人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王家好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其他人员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是以欺骗手段,取得楞胡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王家好本人的撤销申请及证明材料、河南省宁陵县公安局石桥派出所开具的证明材料、闵行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监管闵处字[2018]第122018004923号)、闵行区税务局税务协查函回函、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的挂号信邮寄凭证、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偈凡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5年9月16日核准的上海偈凡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请被许可人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偈凡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交还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三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