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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备案事项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3)第052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5月19日

被许可人:上海环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2MA1GF3396N

利害关系人(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戴鹏飞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21812日核准的上海环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备案的行政行为

 

被许可人上海环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21812日取得公司相关登记事项(监事)的备案。20221031日该公司监事戴鹏飞反映环潭公司2021812取得公司监事备案是他人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也从未委托他人来办理相关手续。本局依申请主动展开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经查明,2021812日上海环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监事备案是有人冒充戴鹏飞本人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的,该公司的监事备案不是戴鹏飞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其他人员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是以欺骗手段,取得环潭公司监事备案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戴鹏飞本人的撤销申请及证明材料、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环潭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闵行区税务局向我局提供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环潭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撤销市场主体备案事项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我局决定撤销2021812日作出的上海环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备案的行政行为。请被许可人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环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交还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