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3)第54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3日

 

被许可人:上海策灿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3101122098877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05929日核准的上海策灿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上海策灿贸易有限公司于2005929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202381日上海策灿贸易有限公司股东袁明海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策灿贸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92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纪翟路278815幢-51,法定代表人朱勇文,股东为朱勇文和袁明海。营业期限:2005929日至2025928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上海策灿贸易有限公司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章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我局对上述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查明:

1、袁明海自述其身份证原件于200312江苏启东老家途径上海时遗失并在2007621日在工作居住所在地派出所补办了身份证

2、上海策灿贸易有限公司于2005929日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为上海富利经济城实业有限公司,办理开业登记事宜的经办人为上海富利经济城实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毕伟仙,其称袁明海的身份信息为当时其他办事人员手中获得,她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到工商局提交注册资料,对于袁明海的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3、上海策灿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纪翟路278815幢-51,该处为上海富利经济城实业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上海策灿贸易有限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助调查,查见该公司的纳税人状态于2008526日被认定为“非正常”。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袁明海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上海策灿贸易有限公司的开业登记其并不知情。该公司的开业登记不是袁明海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袁明海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袁明海提供的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分局拱星墩派出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和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1份。;

3、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该公司注册地招商平台原上海富利经济城实业有限公司职员毕伟仙,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该公司登记法人朱勇文情况说明1份,该公司登记法人朱勇文的哥哥朱传文死亡殡葬证1份。

4、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5、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

6、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提供的袁明海本人笔迹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

综上所述,经调查,能够确定策灿公司2005929日的开业登记材料中袁明海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开业不是袁明海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于2005929日核准的上海策灿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