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3)第053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5月19日
被许可人:上海鹏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2MA1GF33F5R
利害关系人(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戴鹏飞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21年8月12日核准的上海鹏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21年8月12日取得上海鹏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2年10月3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戴鹏飞反映上海鹏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是他人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也从未委托他人来办理该公司设立登记。本局依申请主动展开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经查明,2021年8月12日上海鹏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是有人冒充戴鹏飞本人签署的相关文件办理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戴鹏飞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其他人员用其遗失的失效身份证办理的,是以欺骗手段,取得上海鹏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戴鹏飞本人的撤销申请及证明材料、闵行区税务局向我局提供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及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21年8月12日核准的上海鹏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请被许可人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鹏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交还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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