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星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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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8年5月25日核准的上海星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上海星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2019年6月3日上海星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星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星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2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住所为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法定代表人李东星,股东为李东星和杨文瀚。营业期限:2018年5月25日至2051年10月27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上海星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章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我局对上述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查明:
1、李东星自述其身份证原件于2020年6月北京等地出差期间遗失,并在2020年6月15日在工作居住所在地派出所补办了身份证。
2、上海星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为上海旗忠森林体育城经济园区有限公司,办理设立登记事宜的经办人为上海旗忠森林体育城经济园区有限公司的夏文琴,其称设立登记时核实股东身份证真伪的过程未参与,也未见过李东星。
3、上海星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该处为上海旗忠森林体育城经济园区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上海星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助调查,查见该公司的纳税人状态于2022年8月1日被认定为“非正常”。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李东星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上海星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其并不知情。该公司的设立登记不是李东星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李东星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李东星提供的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白涛派出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1份;
3、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该公司注册地招商平台上海旗忠森林体育城经济园区有限公司职员夏文琴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
4、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5、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
综上所述,被许可人上海星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核准的设立登记材料中李东星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设立登记不是李东星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于2018年5月25日核准的上海星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