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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3)第027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5月19日

被许可人:上海楞胡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DJHW6N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2098日核准的上海楞胡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2098日取得上海楞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楞胡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2314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钦鹏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楞胡公司设立于20209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1-301041A区。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杨钦鹏认缴出资额人民币90万元,股东王悦嘉认缴出资额人民币10万元。经营期限:202098日至 205097日。

楞胡公司设立时向本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监事的身份证复印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住所使用证明,我局对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经调查,1、对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楞胡公司未实地开展经营活动,查询未有对外投资。2、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显示,楞胡公司未有涉诉情况。3、根据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表》一户式查询显示,证明楞胡公司状态为非正常户。4、对楞胡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的代理公司负责人徐晓松制作询问笔录,无法证明杨钦鹏对楞胡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情况知情。5、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法院、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6、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王舍人庄派出所开具的《证明》显示2019816日杨钦鹏身份证已重新领用,有限期限自2019816日开始,原身份证已失效。7、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局知悉上海楞胡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显示,上海楞胡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执行身份验证程序,电子签名无效。

另查,该公司202141日被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纳税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通过内部系统查询监控情况、信誉档案等情况;

证据二: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材料证明。

证据四:上海华漕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招商经理徐晓松的询问笔录;

证据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证据六: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王舍人庄派出所开具的《证明》;

证据七: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提请市场监督管理局知悉上海楞胡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数字证书申请情况说明》。

综上所述,经调查,能够确定楞胡公司202098日的设立登记材料中杨钦鹏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杨钦鹏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2098日核准的上海楞胡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杨承矩    联系电话: 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