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乐秀经贸有限公司
注册号:3101122083001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02年3月28日核准的上海乐秀经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上海乐秀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秀公司)于2002年3月28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2022年3月2日上海乐秀经贸有限公司股东陈瑛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乐秀公司设立于2002年3月2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实收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闵行区春申路2705号。股东陈瑛实缴出资额人民币5万人民币,股东肖崇峰实缴出资额人民币45万元。经营期限:2002年3月28日至 2022年3月27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乐秀公司在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开业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查明:
1、陈瑛自述于2022年期间发现其本人名下存在乐秀公司,但本人没有出资过该公司,也根本不知道设立了该公司。
2、对乐秀公司注册登记档案中《上海乐秀经贸有限公司 章程》、《上海乐秀经贸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落款签名字迹“陈瑛”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检材字迹“陈瑛”不是陈瑛所写。
3、对乐秀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崇峰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笔录。通过查阅乐秀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乐秀公司在2002年1月3日签订的公司章程;2002年1月20日签订的乐秀公司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中,部分落款签名字迹为“肖崇锋”不是肖崇峰的本人名字。并且肖崇峰提供了其本人的出国签证材料,肖崇峰在2000年9月9日出国,后于2002年2月7年回国,肖崇峰自称乐秀公司设立过程中,其本人不在国内,对乐秀公司的设立并不知情。
4、对肖崇峰的妹妹,同时也是陈瑛当时在上海世恒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任职的总经理肖崇岚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笔录,肖崇岚表示对乐秀公司的设立不知情,也没有委托第三人去设立该公司。
5、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乐秀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6、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7、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结果显示,纳税状态为“注销”。
8、通过乐秀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股东实缴资本的资金流水情况进行了协查,协查结果显示,2002年3月19日,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社通过本票的方式分别收到名为陈瑛的投资款人民币5万元、名为肖崇峰的投资款人民币45万元人民币。两笔款项均转账至户名:上海乐秀经贸有限公司。同日,上海宏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乐秀公司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伍拾万元出具了《验资报告》(宏验资内(2002)第3087。同日,乐秀公司将该金额转账至上海锦丰食品有限公司。经查上海锦丰食品有限公司设立于2001年07月16日,公司股东为陈榕、林振来。实收资本50万人民币,目前企业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9、乐秀公司的注册地是闵行区春申路2705号,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10、其他证据材料。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陈瑛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乐秀公司的设立陈瑛并不知情。该公司的设立不是陈瑛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陈瑛提供的撤销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上海任直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023〕文鉴字第79号。
证据三:对乐秀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崇峰询问并制作了笔录1份,以及肖崇峰提供其本人出国签证的记录复印件。
证据四:对肖崇岚询问并制作了笔录1份。
证据五: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六: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七: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发票领购及使用情况清册和纳税人状态的截图。
证据八:上海农商银行梅陇支行对乐秀公司的认缴资金的流向出具了转账记录。
证据九:对乐秀公司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检查记录。
证据十: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被许可人上海乐秀经贸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28日核准的设立登记材料中陈瑛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设立登记不是陈瑛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于2002年3月28日核准的上海乐秀经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