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誊圪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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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8年6月15日核准的上海誊圪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18年6月15日取得上海誊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誊圪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5月誊圪公司股东张八发向我局提出申请,称2018年6月15日核准的誊圪公司设立登记系他人冒用其身份证办理,誊圪公司的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张八发并不知情,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也从未委托过他人办理该公司的设立登记,要求我局撤销该公司2018年6月15日核准的设立登记。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誊圪实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18年6月1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莘建支路58号312室,经营期限:2018-06-15~2038-06-14。法定代表人:张八发。目前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调查:誊圪公司设立登记时向本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开业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经调查,1、誊圪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法定代表人张八发,于2023年5月8日向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从未登记注册誊圪公司。
2、誊圪公司设立时提交的张八发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07年11月14日。2017年11月当事人身份证丢失,张八发在2017年11月因证件丢失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
3、向誊圪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的经办人金龙飞发送了《询问通知书》短信,要求其于2023年7月11日到莘庄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经办人金龙飞未与我单位联系,经办人不配合。
4、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誊圪公司未涉诉情况。
5、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誊圪公司的税收情况,根据税务部门回函反馈, 誊圪公司的纳税人状态为注销。
6、以挂号信方式向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征询相关部门意见,15日内未收到以上四家单位不同意撤销的回函,视为对撤销誊圪公司设立登记无反对意见。
7、向誊圪公司股东邱运新以挂号信方式发送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2023年7月21日到莘庄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其未与我单位联系也为到场,其不配合。
另查,上海誊圪实业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5月2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该公司无发票领购及使用信息,目前纳税人状态为注销。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张八发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誊圪公司涉诉涉债情况的截屏;
证据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回函出具的誊圪公司涉税信息情况,证明统御公司经营税收情况。
证据四:征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
证据五:其他证据材料。
综上所述,经调查,能够确定誊圪公司2018年6月15日的设立登记材料中张八发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设立登记不是张八发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8年6月15日作出的上海誊圪实业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 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