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星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2MA7BWPGM44 利害关系人(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李东星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8年5月25日核准的上海星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18年5月25日取得上海星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姚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19年6月3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星反映星姚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是他人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也从未委托他人来办理该公司设立登记。本局依申请主动展开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经查明,2018年5月25日上海星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是有人冒充李东星本人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李东星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其他人员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是以欺骗手段,取得星姚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李东星本人的撤销申请及证明材料、闵行区税务局向我局提供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星姚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8年5月25日作出的上海星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请被许可人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星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交还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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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3)第056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