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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3)第028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5月19日

被许可人:上海盛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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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8411日核准的上海盛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18411日取得上海盛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仁公司)变更登记。202338日上海盛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兼监事李金辉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盛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210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新源路13561-72幢(C楼)813室,法定代表人为陈莉莉。2018411日,盛仁公司的股东、监事由陶万里变更为李金辉,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何全林。何全林出资人民币30万元,李金辉出资人民币20万元。营业期限:2014210日至202429日,当前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上海盛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企业变更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上述变更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查明:

1、李金辉自述其身份证原件于2017418日遗失,并提供了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直溪派出所补办身份证明网络记录的复印件。

2、对盛仁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员工沈继东进行了询问调查:其称李金辉的身份信息为从第三方中介获取,未见过李金辉本人,该第三方中介也是通过微信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来源无法查清。

3、上海盛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2AC4078室,该处为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上海盛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涉诉情况。

6、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协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该公司合计购买发票数量450张。

7、对盛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全林制发了询问通知书,无法取得联系。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李金辉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上海盛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其并不知情。该公司的变更登记不是李金辉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李金辉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李金辉提供的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直溪派出所补办身份证明网络记录的复印件1

3、对该公司注册地招商平台上海莘闵高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沈继东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

4、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5、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调查结果1份;

6、通过裁判文书网相关截图1份;

7、对盛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全林制发了询问通知书,寄送后查无此人,被邮局退回。

综上所述,被许可人上海盛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411日核准的变更登记材料中李金辉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变更登记不是李金辉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8411日核准的上海盛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