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陆跃广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CD3B3G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9年3月19日核准的上海陆跃广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2019年3月19日取得上海陆跃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跃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5月25日,陆跃公司股东方淑君向我局提出申请,称2019年3月19日核准的陆跃公司设立登记系他人冒用其身份证办理,陆跃公司的设立登记的股东方淑君并不知情,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也从未委托过他人办理该公司的设立登记,要求我局撤销该公司2019年3月19日核准的设立登记。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陆跃广告有限公司设立于2019年3月19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3355号1幢305室,经营期限:2019-03-19~2039-03-18。法定代表人:陆琪。陆跃公司设立登记时向本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企业人员信息表、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 经调查,1.陆跃公司设立登记时的股东方淑君,于2023年5月25日递交的撤销申请一份,表示本人从未登记注册陆跃公司。 2.2019年3月19日,陆跃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方淑君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是2012年08月24日。2014年10月当事人身份证丢失,方淑君在2014年10月因证件丢失申请补办了新身份证。 3.向陆跃公司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的经办人李光磊制作了询问笔录,经办人表示陆跃公司设立登记材料并非其制作,与法定代表人陆琪、股东方淑君并不相识,故注册登记时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存疑。 4.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陆跃公司未有涉诉涉债情况。 5.以挂号信方式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了《协助调查函》,调查了解陆跃公司的税收情况,根据税务部门回函反馈, 陆跃公司自2019年5月未纳税申报,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纳税非正常户。 6.以挂号信方式向闵行区公安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邮寄征询相关部门意见,15日内未收到以上四家单位不同意撤销的回函,视为对撤销陆跃公司设立登记无反对意见。 7.向陆跃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陆琪寄送了《询问通知书》,但陆琪一直未与我单位联系并配合调查,且寄出信件已退回。 8. 前往陆跃公司住所闵行区顾戴路3355号1幢305室开展现场调查,经该地管理方确认,该企业不在上址经营,无法取得联系。 另查,上海陆跃广告有限公司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已连续4年被列入异常名录。该公司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纳税非正常户。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方淑君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申请人方淑君提供的身份证补办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证据三: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陆跃公司涉诉涉债情况的截图; 证据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回函出具的上海陆跃广告有限公司纳税非正常户查询页面; 证据五:征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函)的寄件凭证; 证据六:向设立登记经办人李光磊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 证据七:向法定代表人、股东陆琪寄出《询问通知书》的退信2份; 证据八:其他证据。 综上所述,经调查,能够确定陆跃公司2019年3月19日的设立登记材料中方淑君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设立登记不是方淑君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9年3月19日作出的上海陆跃广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 6412268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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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3)第58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