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中邦建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2MACD8TQF11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23年4月6日核准的上海中邦建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上海中邦建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邦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2023年4月27日中邦公司股东中国供销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销公司)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中邦公司设立于2023年4月6日。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11042.1108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集心路168号2幢3层3083室。股东及认缴出资情况:中国供销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4212.5653万人民币;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2109.0431万人民币;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4720.5024万人民币。经营期限:2023年04月06日至不约定期限。企业状态:确立。 经查,中邦公司在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开业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1、供销公司递交了撤销申请,自称其于2023年04月21日发现公司名下注册了中邦公司,但供销公司对此事毫不知情,并委托了供销公司的法务及受委托人杨海涛提出可能存在私刻公章的情况,向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莘庄派出所的进行了报案。 2、2023年05月19日供销公司委托上海润家司法鉴定中心对中邦公司设立材料中中邦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定等材料中供销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少金”签字以及“供销公司的公章印文”内容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中邦公司设立登记档案中“曹少金”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均不是同一人所写,并且供销公司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3、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基金公司)提交了情况说明,对其名下注册了中邦公司的情况也毫不知情,也从未提交营业执照办理开业手续,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也从未签署相应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也从未委托他人开办该公司。中邦公司开业时提交的材料均为冒用,并不是农业基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4、中央企业乡村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通过企业自建网站(网址:https://www.yangqifupin.com.cn)对外发布《关于防范假冒国企的严正声明》,表示中邦公司等其他公司均不是中央企业公司出资设立的子公司,与其没有任何股权或者投资关系。 5、对中邦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明明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何明明表示中邦公司的设立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通过了一网通办进行了人脸识别以及在设立登记材料中签署了其本人的签字,以及委托了中邦公司员工黄蕊办理了企业核名的手续。但何明明对于中邦公司的三家股东并不认识也没有进行核实,更没有举行股东会决议或经全体股东讨论制定中邦公司的章程。何明明自称中邦公司在设立过程中需要提交的股东的信息、确定注册资本以及经营范围等信息都是根据北京的黄牛人员进行指导的,并将未签署签名、未加盖公章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材料邮寄给该黄牛人员。黄牛人员再为其邮寄回三家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加盖了企业公章、签署了相关人员签名的办证材料。中邦公司再将相关材料交至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窗口办理了营业执照,以上事实也有中邦公司的员工黄蕊出具的情况说明进行佐证。目前该名北京的黄牛人员已无法取得联系。 6、对上海雨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凯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张凯自称中邦公司在设立的过程中,何明明委托其在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行西村申请了一处注册地址,但未办理过其他手续。 7、对梅陇镇行西村招商人员汤李军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汤李军表示中邦公司的设立是通过一网通办理的无纸化申请的,由中邦公司完成线上审核后自动生成办证材料,待完成打印后,由中邦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窗口递交纸质办证材料。园区提供了一处注册地址,并要求中邦公司再注册完成后,向园区提交备案信息,并未办理过其他相关手续。 8、中邦公司的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集心路168号2幢3层3083室,该处为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9、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中邦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10、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11、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协查,经系统查询,截止2023年6月15日,未能查询到中邦公司的相关涉税信息。 12、其他证据材料。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中邦公司取得的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是他人冒用供销公司证照材料办理的。供销公司对中邦公司的设立登记并不知情,也不是供销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供销公司提供的撤销申请书、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 证据二:上海润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沪润司鉴〔2023〕文鉴字第216号)。 证据三:农业基金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 证据四:中央企业公司发布《关于防范假冒国企的严正声明》的网页截屏。 证据五:对何明明、张凯、汤李军询问并制作的笔录,以及黄蕊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六:梅陇镇招商中心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 证据七: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办)、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的《征求意见函》。 证据八: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九: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证据十: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被许可人上海中邦建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核准的设立登记材料中中国供销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的证照材料是被他人冒用的,上海中邦建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不是中国供销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于2023年4月6日核准的上海中邦建能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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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3)第035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