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敏鹤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2MA1GC45J7E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8年7月26日核准的上海敏鹤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于2018年7月26日取得上海敏鹤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2023年2月27日上海敏鹤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鹏嘉向我局申请撤销该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我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我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敏鹤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于2018年7月26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F2367室,经营期限:2018年7月26日至2028年7月25日,企业存在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上海敏鹤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在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章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我局对上述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查明: 1、王鹏嘉身份证原件于2010年-2015年间遗失3次身份证,并在2015年7月30日在大姚县公安局金碧派出所补办新的身份证。 2、上海敏鹤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地是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幢F2367室,该处为上海旗忠森林体育城经济园区有限公司招商平台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3、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上海敏鹤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开业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5、公司发票申领及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协助调查,该公司未登记过税务; 6、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一份,企业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王鹏嘉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上海敏鹤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开业登记其并不知情。该公司的开业登记不是王鹏嘉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王鹏嘉提供的撤销申请书、情况说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大姚县公安局金碧派出所证明1份; 2、对该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 3、本机关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寄送的《征询意见函》和《协助调查函》的邮寄回执1份,本机关向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征询意见函》的邮寄回执1份; 4、通过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 5、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一份。 综上所述,能够确定2018年7月26日核准的上海敏鹤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其设立登记所提供的王鹏嘉的身份证明是无效的,且不是王鹏嘉的真实意思表示,系他人冒用其丢失的身份证办理了上海敏鹤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8年7月26日核准的上海敏鹤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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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3)第055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