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3)第057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6月5日
被许可人:上海苑彬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2MA1GB23E29
利害关系人(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白莹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5年11月23日核准的上海苑彬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15年11月23日取得上海苑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苑彬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2月16日,该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白莹向我局反映苑彬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是他人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也从未委托他人来办理该公司设立登记。本局依申请主动展开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经查明,2015年11月23日上海苑彬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是有人冒充白莹本人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白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其他人员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苑彬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白莹本人的撤销申请及证明材料、相关委托代理人及经办人电话询问录音及询问笔录、闵行区税务局税务协查函回函、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意见的挂号信邮寄凭证、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苑彬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以及现场检查照片及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上海苑彬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请被许可人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苑彬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交还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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