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宝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号:3101122108794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06年5月15日核准的上海宝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06年5月15日取得上海宝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夯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3月27日法定代表人张磊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宝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设立于2006年5月1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3003弄18号444座。股东张磊认缴出资额人民币51万元人民币,王伟国认缴出资额人民币49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2006年5月15日至2016年5月14日。宝夯公司于2009年5月13日被吊照。
设立时向本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
经查,宝夯公司在开业登记时提交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章程、股东会决议、住所使用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我局对开业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设立登记非通过无纸化方式登记,无需相关认证结果。
经调查,1、对公司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亮公司未实地开展经营活动,查询未对外投资。
2、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宝夯公司未涉诉情况。
3、根据税务部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显示,证明未有宝夯公司相关税务信息。
4、对宝夯公司属地上海众欣经济城经理朱安暘制作询问笔录,证明上海众欣经济城对宝夯公司设立登记行政许可情况并不知情。
5、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财务相等关部门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6、张磊2003年12月遗失身份证后于2006年11月22日在上海市公安局碧江路派出所办理证件丢失补领开具的《证明》。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张磊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公司的设立张磊并不知情。该公司的设立不是张磊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上海众欣经济城经理朱安暘制作的询问笔录;
证据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报告表》。
证据三: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四:通过内部系统查询监控情况、信誉档案等情况;
证据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证据六:张磊2003年12月遗失身份证后于2006年11月22日在上海市公安局碧江路派出所办理证件丢失补领开具的《证明》。
综上所述,经调查,能够确定宝夯公司2006年5月15日的设立登记材料中张磊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张磊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06年5月15日核准的上海宝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