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3)第061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7月11日
被许可人:上海盛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208793151X6
利害关系人(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李金辉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8年4月11日核准的上海盛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18年4月11日取得上海盛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仁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2023年3月8日该公司股东兼监事李金辉向我局反映盛仁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核准的变更登记行政许可是他人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本人从未在该公司变更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也从未委托他人来办理该公司变更登记,要求申请撤销该登记。本局依申请主动展开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经查明,2018年4月11日上海盛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是有人冒充李金辉本人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的,该公司的变更不是李金辉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其他人员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是以欺骗手段,取得亮展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李金辉的撤销申请书、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直溪派出所补办身份证明网络记录的复印件、邮寄相关当事人询问通知书、上海市税务局的网站截图、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征询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撤销盛仁公司变更登记的征求意见函、盛仁公司登记地址的现场笔录以及市场局内网注册登记内容资料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8年4月11日核准的上海盛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请被许可人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盛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交还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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