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飞秒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25820905860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21年7月27日核准的上海飞秒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于2021年7月27日取得上海飞秒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行政许可,2023年6月14日上海飞秒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股东贾秀杰向我局申请撤销该公司变更登记行政许可。本局依申请主动展开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经查明,2021年7月27日上海飞秒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是有人冒充贾秀杰本人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的,该公司的变更登记不是贾秀杰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以欺骗手段,取得飞秒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贾秀杰本人的撤销申请及证明材料、《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沪0112民初33481号、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21年7月27日作出的上海飞秒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请被许可人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飞秒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交还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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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2)第084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