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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中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3)第067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5日

 

被许可人:上海枫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DRB16B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20114日核准的上海枫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上海枫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114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2023119上海枫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向秀亮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枫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设立于202011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11层。股东臧运华认缴出资额人民币20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2020114日至 2040113日。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枫文公司在企业设立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实名认证系统完成了法定代表人的人脸识别和实名认证,提交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股东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公司章程,《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我局对上述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查明:

1、向秀亮自述其于20205月遗失本人身份证,在发现身份证遗失后立即到公安局报案挂失并补办了身份证(有效期限:202005-长期)。然而,在枫文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向秀亮的身份证件(有效期限:20080422-20280422日),在20205月就已经不在他本人的控制之下。

2、枫文公司于2020114日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对申请材料开展调查。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朱安暘从村公司招商人员处受理了开业登记材料,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作为委托代理人,其为枫文公司办理了“一窗通”电子签约;枫文公司归属及相关人员现已无法查清。

3、枫文公司的注册地是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11层,该处为上海众欣经济城的虚拟注册地址,现场无实际经营场所。

4、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5、对枫文公司股东臧运华、监事穆应战邮寄了询问通知书,均未取得联系。

6、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函,显示“经查看身份验证人脸识别资料,存在他人通过伪造或假冒身份证信息获得数字证书的可能”。

7、其他证据材料。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向秀亮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枫文公司的设立向秀亮并不知情。该公司的设立不是向秀亮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申请人向秀亮提供的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书、承诺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朱安暘、梅陇镇招商服务中心招商人员曹春询问并制作的笔录。

证据三:上海众欣经济城出具的场地情况说明。

证据四: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证明。

证据五:邮寄给股东臧运华、监事穆应战的双挂号信。

证据六:上海市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函。

证据七:其他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被许可人上海枫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114日核准的设立登记材料中向秀亮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设立登记不是向秀亮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于2020114日核准的上海枫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中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备案。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