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明鹿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2MA1GB3BB1P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5年12月21日核准的上海明鹿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上海明鹿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2023年9月6日上海明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旭军向本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受理了该申请,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明鹿实业有限公司设立于2015年12月21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金2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吴宝路415号137室。企业状态:吊销未注销。 经查,上海明鹿实业有限公司在设立登记时提交了公司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法定代表人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股东名录、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股东会决议、身份证明等,我局对设立登记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现查明: 1、2015年11月19日和12月10日,上海明鹿实业公司在名称预先核准和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吕旭军身份证复印件的签发日期均为2009年06月28日至2029年06月28日。根据义乌市公安局廿三里派出所2023年9月5日出具的“吕旭军二代身份证办理记录”显示:吕旭军于2015年10月8日因证件丢失补领了一张身份证,该身份证的签发日期为2015年10月8日-2035年10月8日。故明鹿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给本局的签发日期为2009年06月28日至2029年06月28日签发的身份证已不在申请人吕旭军的控制之下。 2、对上海明鹿实业有限公司邮寄“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因“查无此单位”被邮局退回。 3、上海明鹿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是上海市闵行区吴宝路415号137室,经检查发现,该处目前处于空置状态。 4、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闵行区人民法院寄送了《征询意见函》,征询对于本机关拟撤销上海明鹿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意见,均未收到不同意意见反馈。 5、涉诉情况:通过查询裁判文书网,未查见该公司有涉诉情况。 6、经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查询,显示无上海明鹿实业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 7、因未按时年报,上海明鹿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2018年先后三次被我局列入异常名录,并于2019年1月25日被本局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申请人吕旭军提供的撤销申请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申请人吕旭军提供的义乌市公安局廿三里派出所2023年9月5日出具的“吕旭军二代身份证办理记录”; 3、对上海明鹿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 4、通过裁判文书网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查询该公司的相关截图各1份; 5、向上海明鹿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发送“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EMS存根联及退件; 6、邮寄给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闵行区财政局、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征求意见函》的EMS存根联。 7、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异决定书和吊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打印件。 综上所述,被许可人上海明鹿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核准的设立登记材料中吕旭军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设立登记不是吕旭军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于2015年12月21日核准的上海明鹿实业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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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3)第066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