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1)第043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8月26日

 

被许可人:上海语桀实业有限公司

利害关系人(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侯林超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20180711核准的上海语桀实业

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上海语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语桀公司)于20180711日取得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侯林超于2020407日向本局提出申请,称语桀公司上述变更登记系他人冒用其已经遗失的身份证所办理的,语桀公司的变更其本人并不知情,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变更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也从未委托他人来办理该公司变更登记,要求我局撤销该公司的变更登记。本局依申请主动展开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

语桀公司于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了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

经调查,语桀公司的变更登记材料中侯林超的身份证系为已登记为遗失,变更登记是有人冒充侯林超本人签署相关文件,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该公司的变更不是侯林超的真实意思表示。

以上事实有侯林超正常使用20151008日签发的身份证复印件、侯林超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80711日作出的上海语桀实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请被许可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语桀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交还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被许可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