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茹珺实业有限公司 利害关系人(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杨友兵 行政许可事项: 我局于2018年6月26日核准的上海茹珺实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上海茹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茹珺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取得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杨友兵于2021年4月15日向我局提出申请,称茹珺公司上述变更登记系他人冒用其已经遗失的身份证所办理的,茹珺公司的变更其本人并不知情,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变更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也从未委托他人来办理该公司变更登记,要求我局撤销该公司的变更登记。本局依申请主动展开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查明事实如下: 茹珺公司于申请变更登记时提交了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 经调查,茹珺公司的变更登记材料中杨友兵的身份证系为已登记为遗失。该公司的变更也不是杨友兵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其他人使用其被盗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 以上事实有杨友兵正常使用2017年3月31日签发的身份证复印件、杨友兵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上海茹珺实业有限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许可。请被许可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茹珺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交还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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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1)第044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