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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闵市监撤听字(2021)第075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8月5日


被许可人:上海储娟实业有限公司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754日核准的上海储娟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1754日取得上海储娟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储娟公司)名称、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179月储玉琴向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该行政许可。本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并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工商登记材料显示,上海储娟实业有限公司是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F791室。股东储玉琴出资额人民币300万元,股东陈利娟出资额人民币200万元。经营期限:201754日至202753日。201754日设立时向本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等。

上海储娟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未报企业年报被列入异常名录,201921日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

经调查,1201754日储娟公司设立时提交的储玉琴身份证复印件的有效期限是2011823日至2031823日。根据当事人储玉琴撤销申请所述,其身份证在2016年去上海办事时丢失,并在20179月在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三井派出所报案,储玉琴之前从未参与上海储娟实业有限公司从事相关管理和营业活动,也从未从中受益。2、对储娟公司设立时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夏文琴进行了询问调查:其帮助过上海储娟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设立登记,但已经无法记清楚当时情况,无法确认持有身份证并在设立材料上签字的是否是储玉琴本人。3、对上海储娟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陈利娟制发了询问通知书,无法取得联系。4、对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财政局、闵行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5、储玉琴于201795日在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湟里派出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6、储玉琴于201791日在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三井派出所报案时所做的报案笔录复印件。7、储娟公司已于201921日被我局吊销营业执照,当前状态为吊销未注销。

从以上调查材料看,储玉琴的身份证系被他人冒用,储娟公司的设立储玉琴并不知情。该公司的设立不是储玉琴的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储玉琴的撤销申请及相关证据。

证据二:对储娟公司办理设立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上经办人夏文琴的询问笔录。

证据三:通过内部系统查询监控情况、信誉档案等情况。

证据四:对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闵行区公安分局、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财政局、闵行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征询,15日内无函复视作同意。

证据五:储玉琴于201795日在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湟里派出所开具的《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

证据六:储玉琴于201791日在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三井派出所报案时所做的报案笔录复印件。

综上所述,经调查,能够确定储娟公司201754日的设立登记材料中储玉琴的身份证是被他人冒用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储玉琴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撤销201754日核准的上海储娟实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法制机构联系人:杨承矩         联系电话64122688*319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八月五

索引号:
SY180001521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发文机关: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发布日期:
2024-06-2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成文日期:
2024-06-13
文件状态:
正常
发文字号:
闵教规字〔202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