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上海群雄贸易有限公司 利害关系人:王涛 行政许可事项:我局于2010年06月11日核准的上海群雄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行为 被许可人于2010年06月11日取得上海群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雄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2013年7月10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反映群雄公司于2010年06月11日取得的设立登记行政许可系他人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其本人从未在该公司设立登记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也从未委托他人来办理该公司设立登记。本局依申请主动展开调查,查明事实如下: 经查明,2010年06月11日上海群雄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是有人冒充王涛本人签署相关文件办理的,该公司的设立不是王涛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其他人员用其遗失的身份证办理的,是以欺骗手段,取得群雄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闸北分局上海站地区治安派出所开具的《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闵行区税务局向我局提供的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取的群雄公司裁判文书查询页面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金融、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征询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2010年06月11日核准的上海群雄贸易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许可行为。请被许可人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上海群雄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交还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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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闵市监撤决字(2021)第037号
来源: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闵行区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年8月3日